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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于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特别规定

中国关于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特别规定

一、  产假

中国法定的产假天数为98天,在此基础上女员工还可根据所在地的地方政策规定享受额外的生育奖励假。例如:北京市及上海市可享受额外60天的生育奖励假,广东省可享受额外80天的生育奖励假。三地可享受的正常产假天数如下:
  1. 北京市:98 +60 =158天
  2. 上海市:98 +60 =158天
  3. 广东省:98 +80 =178天

如生育时难产,则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二、  陪产假

中国并未对陪产假作出统一的立法规定。陪产假的具体天数由各省市自行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的陪产假为15天,上海市规定的陪产假为10天,广东省规定的陪产假为15天。

三、  流产产假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可享受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则可享受42天的产假。

四、  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终止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中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在女员工孕期、产期或哺乳期(持续至婴儿满1周岁)期间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唯一的例外情形是,该名员工可因其不当行为而被单方面解雇。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包括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国法律还禁止用人单位在女员工孕期、产期或哺乳期期间终止其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该名女员工哺乳期结束。

五、  孕期及哺乳期员工的特别待遇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孕期及哺乳期的员工提供特别待遇,例如:
  1. 女员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4. 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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