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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开展您的业务

如何在香港开展您的业务

本文旨在协助您了解在香港创业和经营低税业务时需要考虑的各项事宜,并为您提供在香港境内开设和发展外资企业的信息和指引。我们希望能协助您选择最合适的公司类型以开展业务,或协助您向公司注册处办理公司注册。当公司注册处收到已签署的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后约7至10个工作日内便能完成公司注册。我们能就香港法律和商业方面为你提供专业意见,并协助您在香港、中国、台湾、新加坡、英属维尔京群岛、伯利兹、和塞舌尔等地成立公司。

如果您有创业的想法,我们也可以帮助您在香港创业。在香港进行商业活动,您必须在香港办理商业登记,我们可以协助您在香港办理有关注册事宜,亦提供一系列额外服务,包括代理董事和股东、开具发票、处理信用证和相关商业文件、注册邮政信箱、电话和邮件转递、会计和簿记服务等。

注册香港公司 - 在香港设立离岸公司

香港自1997年7月1日起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继承了英国完善的法律制度,低税率、一流的管治架构、独立的司法机关,以及强大的反贪腐执法力度,都是吸引国际企业来港发展的重要因素。

你可以在香港成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也可成立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另外,在香港以外地方注册成立的外国公司,亦可以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XI部在香港注册成为非香港公司(分公司)。

我们建议您仔细阅读本网站的内容,以透切地了解香港司法管辖区和香港公司能行使的权力。我们将协助您完成注册香港公司的所需相关程序,并在完成注册后把公司文件快递到您在公司申请表格上填写的指定邮寄地址。

您可通过阅读本介绍及由启源所提供的报价,了解我们所提供之公司注册服务套装中的各项收费内容,包括年检服务的价格,以及在香港境内注册公司的一般法律要求。

我们的目标是与客户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因此,我们会为所有新客户提供免费的初步咨询。我们能为您提供一切所需服务,让您能轻松并以实惠的价钱在香港完成公司注册程序。

启源能为您提供完整而保密的香港企业管理服务。我们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广泛的财务和行政服务,务求为客户提供在香港开展国际和本地商业活动的服务。我们的使命是以具竞争力的收费,为客户提供长期的优质服务。启源能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 在香港和其他离岸地区的公司注册服务
  • 完整的企业管理服务
  • 注册地址、商务地址、邮件转递及商务中心(仅在指定地区提供)
  • 会计服务
  • 再开具发票服务
  • 资产保护的咨询服务
  • 企业设立服务
  • 代理股东、代理董事和公司秘书服务
  • 编制和提交法定申报文件
  • 编制决议文件
  • 撤销注册服务
  • 公司清盘服务

如您计划通过启源成立一家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公司,请留意以下说明。如您希望启源为您的公司提供代理董事、代理股东、行政或文书服务,或编制一般授权书服务,欢迎发送查询电邮至info@kaizencpa.com或致电+852 2341 1444。

我们建议您仔细阅读本网站的内容,以了解香港司法管辖区和香港公司能行使的权力。透过我们向您提供的商业规划、法律或税务方面的专业建议,您可决定是否在香港开展业务。您需要决定拟成立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以及公司的整体结构和组织架构,在您得到所有相关各方的同意后,才可进行公司注册。

在收到您的申请后,启源将安排专人为你安排公司注册事宜。在收取全数服务费用后(包括政府费用),启源便能为您安排公司注册事宜,并协助编制公司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公司印章、股票等)。您可在本网站内随时查阅我们的价目表。

我们会把公司文件快递到您在公司申请表格上填写的指定邮寄地址。如一切按计划进行,您将在七个工作日内收到所有公司文件。当您获取有关文件后,即表示您的公司注册程序已经完成,并可根据香港法律规定行使公司的权力。如启源获授权担任公司代理董事一职,我们将保留公司文件正本和公司印章,并将公司章程的副本寄送给您。

请留意,有关服务价格已在网站上清楚列明。除非我们收到您的付款,否则您和我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我们虽然作为您在海外公司注册的代理人,我们不能保证公司注册处必定能接受你的申请,亦没有这样的合同义务。如果公司注册处拒绝你的公司注册申请,我们只能将退回部份款项到您的账户,我们之间的合同协议亦会被取消。在文件递交到公司注册处后,公司注册处并没有提供取消公司注册成立或取消相关文件申报服务,因此,我们将无法代表您撤回任何此类已提交的文件,也不会退还任何款项。

香港公司类型

在香港,企业通常以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的形式进行业务。作为一个使用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信托的概念已被广泛理解和使用。而香港的公司法和信托法与英国的公司法和信托法几乎完全相同。公司实体受2014年香港新《公司条例》的条文规管,该香港的公司法与英国的公司法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主要特点如下:

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公司没有最低法定股本或已发行股本的规定。因无票面值概念,公司可以不同价格出售股份但不允许不记名股份。公司可以从可分配利润中回购自己的股份,允许使用代理股东、董事和秘书。董事的最低人数为1人,亦允许由法人团体担任公司董事(公众公司除外)。每家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公司秘书可以是个人或法人团体,但必须是在香港居住或注册。会议可以在世界任何地方举行。公司每年必须编制及提交审计账目,亦必须提交周年申报表。私人公司的组织章程必须限制股份转让权,必须将成员人数限制在50人内(不包括雇员),必须禁止邀请公众认购公司的任何股份或债券。香港公司并不能进行迁册,包括迁入或迁出到外国司法管辖区。

海外公司的分公司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海外公司,可按上述规定成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外,亦也可选择在香港设立分公司(又名非香港公司,前称海外公司)。在香港以外成立的公司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时,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以下文件以成立分公司:公司章程的核证副本,公司注册证书的核证副本及一份申请表,包括董事及公司秘书的详细资料,获授权代表公司接受通知的香港居民的姓名及地址,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以及公司注册所在地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和主要营业地点。

相对而言,分公司的成立程序比较简易,但由于在香港法律中,分公司不被视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因此可能要比有限公司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在某些国家,对外国母公司而言,分公司相对于有限公司具有税务上的优势,因香港公司是根据地域性的基础征税,香港分公司将完全按照有限公司的方式,以香港的收入为征税来源。

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条例》成立,有限合伙企业有以下特点:法定允许的合伙人人数上限为20人,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必须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而他需要对企业承担无限债务责任。其余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其债务责任是以其未缴付的投资金额为限。在合伙企业继续存在期间,有限合伙人不得减少或取出其股本,不得积极参与合伙企业的管理,也不得对第三方有约束力,否则,他将被视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根据《有限合伙企业条例》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否则将被视为普通合伙企业,并且每一位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所有合伙企业都必须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取得商业登记证,每年登记费用为港币2,250元。

为什么要在香港成立公司?

香港是一个低税率地区,公司只需缴交本地利润的8.25%至16.5%的利得税。香港政府亦积极推动香港成为亚洲区域中心,并为在香港注册但在香港以外地区经营业务的公司提供免税待遇。如果您的业务模式符合豁免条件,我们有丰富的经验能协助你申请这项免税待遇。总而言之,香港是一个历史悠久、声誉卓著的司法管辖区,没有被任何监管机构列入黑名单,亦能享受低税率,并已发展成为在中国乃至整个亚洲地区开展业务最有效益的地方。最重要的是,企业在香港开展业务时,可以享受大多数避税天堂提供的税收优惠,但却能避免避税天堂而产生的负面形象。

香港的公司法和信托法与英国的公司法和信托法非常相似,大部分商业活动都是在使用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来进行。作为一个使用普通法的司法管辖区,信托也被广泛理解和使用。香港经济成功的主要因素,是由于其非歧视性的低税制,即只有来自或产生于该司法管辖区的收入才须缴税,而香港亦因其邻近中国的地理环境及是西方国家在历史上使用的转口港,因此西方国家在中国进行贸易及投资都以香港为转口港。

香港是一个主要的转运和转口中心,这些活动反过来推动了对银行和融资等贸易支持服务的强劲需求。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香港通过了新的法例,鼓励提高金融的透明度,例如2000年6月生效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修订)条例》。该条例规定,货币兑换商和汇款代理人必须遵守反洗钱措施,例如识别客户身份和保存超过港币20,000元的交易记录。此项法例有助于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非银行金融业务作为洗钱的管道。

香港没有国际商业公司,只有有限公司,分为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公众有限公司主要用于上市,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由私人有限公司变更为公众有限公司。

香港税务

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地原则征税,即只有来自香港的利润,才需要在香港纳税。来自其他地方的利润,则无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这项原则本身是非常清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的应用,可能会引起争议。为了澄清这项原则的运作,我们拟备了这份简单的税务地区来源原则指引,简单解释这一原则的运作方式,并提供了一些简单的例子,以说明适用于不同类型的企业的标准。

香港以企业利润的来源地作为征税依据,对在香港从事的行业、专业或业务所产生的利润采用地域性的征税基础。利得税只对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利润征收。简单来说,这意味着在香港经营业务但从其他地方获得利润的人,无需就这些利润在香港纳税。和很多地方的征税基础不同,其他国家可能会对业务作全球征税,包括来自海外的利润。

须缴纳利得税的先决条件
根据《税务条例》,任何人在下列情况下应征收利得税: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或业务。该行业、专业或业务产生利润,以及该利润是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前两个条件很简单,至于第三个条件,则需要详加说明。让我们简单看看决定利润来源的基本原则。多年来,法院对利润来源的认定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权威的法院判决中,形成了以下原则。

基本事实
利润的归属问题是一个难题,没有一个普遍通用的规则可以适用于每一种情况。利润是否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取决于利润的性质和产生这种利润的交易性质。

业务测试
广泛的原则是,我们要看纳税人如何及在何处赚取相关的利润。换句话说,正确的做法是确定在怎样的情况下产生相关的业务利润,并确定这些业务是在何处进行。

交易的毛利
香港产生的利润和离岸产生的利润是以个别交易产生的毛利来区分。只有那些直接产生毛利的业务活动才会考虑利润的来源,一般行政等活动通常与此无关。

决策的地点
日常投资/业务决策发生的地点,只是确定利润来源时必须考虑的其中一个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

业务在海外的存在
企业可在海外设立业务据点,以便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赚取利润。但没有在海外设立业务据点本身并不一定表示香港企业的所有利润都是来自香港。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如果主要营业地点位于香港,而没有在海外设立业务据点,则该业务所赚取的利润很可能要在香港缴纳利得税。

贸易公司的利润
决定货物和商品贸易利润的地域性的因素一般是买卖合同的生效地点。"生效"不仅是指合同的履行地点,它还包括合同条款的谈判、订立和执行的地点。

全部的事实
在上诉法院最近的判决(Magna Industrial Co. Ltd.与CIR之案例)之后,现在显然有必要采取更广泛的方法。正确的方法是审视全部事实。换句话说,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的事实,而不仅仅是货物的购买和销售。

不相关的事实
与贸易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事实,在确定利润的归属地时,会被考虑为无关的事实。例如,租赁办公场所、招聘一般员工、设立办公室等。

一般做法
如买卖合同是在香港生效,其利润需在香港纳税。如买卖合同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生效,则利润无需在香港纳税。无论买卖合同是否在香港生效,最初会假定利润是需要在香港纳税。

不过,要确定利润的来源,还需要研究整个事实,以确定利润的来源。如果销售给香港客户,买卖合同通常会被视为在香港生效。如买卖合约不需要离开香港便能生效,如是透过电话或其他电子方式(包括互联网)在香港进行,则该等合约会被视为在香港生效,贸易利润会被视为需在香港全部纳税或全部不需在香港纳税,亦不设有分摊。

买卖佣金及提供服务的所在地
当企业通过为产品争取买家或为客户所需产品争取供货商而赚取佣金收入时,产生佣金收入的活动是委托人之间进行的业务安排。佣金收入的来源是指佣金代理人在哪里进行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是在香港进行的,则收入的来源会被归类在香港。

在考虑佣金收入的来源时,如委托人的所在地、如何识别佣金代理人,以及在赚取佣金之前或之后进行偶然活动的地方,一般不会用来决定佣金收入的来源。如果佣金收入是由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赚取的,但产生佣金收入的活动完全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则这佣金收入并不需要在香港纳税。

预先裁定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要确定业务利润的来源并不容易。为了使地域来源原则的运作更为明确,税务局由1998年4月起,就利得税而言,就业务的利润来源提供预先裁定。但这项服务须缴交费用。在作出预先裁定前,须先提供详细资料。如欲进一步了解有关申请预先裁定利润来源的程序,请致函香港告士打道5号税务局税务大厦14楼税务局1号单位的助理局长。

香港公司的一个主要优点是,由于香港是一个主要贸易实体设立的地方,每年成立的5万家香港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在区内经营实际业务的本地贸易公司。因此,香港公司通常不会被视为避税工具。

香港利得税

由2018年3月29日起,香港实行了两级制的利得税税率。公司的首港币200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率为8.25%,其后为16.5%。公司须按截至3月31日的课税年度内或该课税年度的会计年度内来自香港的利润缴纳利得税。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应按与香港公司相同的方式和税率缴纳利得税。如果公司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并不是在香港接受订单,则任何利润的来源都算是境外利润,通常不需要缴纳利得税。香港公司从其他国家的买家收到的信用证,然后将信用证转给或对开信用证转给香港或东南亚的供货商,香港公司赚取的差价将需要缴纳利得税。

注册香港公司

启源是您在香港、中国和整个亚洲地区设立和企业管理的一站式解决方案。我们拥有6年以上为国际客户提供咨询的经验,能够为您的企业注册和管理提供高效和低成本的服务。我们的服务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定制,并保证维护客户的商业机密。我们能提供多个香港公司注册的方案,以满足您的业务需求。我们不会在专业技术和质量上削减成本,但仍保持着一个具有成本效益的价格。

我们会在收到服务费用后24小时内处理香港公司注册的申请(周末请预留额外时间)。我们提供多个香港公司注册服务的方案,以符合您的实际需要。在香港,公司可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 "和 "无限公司"。每一类公司都有其优点及缺点。我们的专业和经验丰富的员工可以帮助您在香港注册公司。

我们的服务包括:成立香港有限公司、成立无限公司、担任公司秘书、提供会计服务、提供税务服务、提供审计服务、担任商业顾问、撤销注册服务、公司清盘服务。我们专业和经验丰富的员工可以为您的公司提供全面的服务,服务范围包括:担任公司秘书、提供在香港及海外成立新公司的协助及建议、组织和见证所需的董事和股东会议、准备会议记录、编制和提交周年申报表、变更董事或秘书、股权转让、更改公司名称、更改公司的注册地址、股份配发、申请撤销有限公司的注册。

有关香港公司成立程序,客户须填写并提交一份公司注册表格给我们,包括拟用公司名称、股东、董事、秘书及注册地址等数据。然后,我们会在两至三个工作日内检查并确认是否可以进行注册。我们将为客户准备成立公司的所需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成立表格,委任首任董事和秘书,首次董事会书面决议等。客户需在所有文件上签署(但不需要注明日期),并将文件寄回给我们。我们将安排把文件提交到公司注册处,并申请商业登记证。在取得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后,我们将会把公司注册文件(包括印章)寄给客户,客户在取得文件后公司就可以正式开展业务。办理手续一般在两周内完成(不包括文件寄送时间)。

200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立法会通过了《2003年公司(修订)条例》(以下简称 "《2003年修订条例》"),并在2006年开始全面重写《公司条例》,最新的《公司条例》(以下简称 "《新公司条例》")已在2014年3月3日生效。而2014年的新公司条例已包含大多数2003年修订条例。该这2次修订包括加强股东权利、对董事及股东的规定作出修改,以及改善程序等。本文旨在简述《2003年修订条例》及《新公司条例》的数项最重要的内容,讨论《2003年修订条例》及《新公司条例》的影响,特别是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称"《安排》")有关的影响,以及考虑《2003年修订条例》及《新公司条例》中未曾处理的数项尚待解决的问题。

《2003年修订条例》及《新公司条例》是公司法改革常务委员会(下称 "常务委员会")历时多年的工作,内容颇为繁琐,而且经常引起争议,旨在改善规管香港公司相关事宜的《公司条例》。

董事
《2003年修订条例》开始准许私人公司只设一名董事 。如私人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董事不能兼任公司秘书。该条例亦订明有关 "影子董事 "的法定定义。

成员(股东)
《2003年修订条例》开始容许私人公司可以有一名成员。

为高级职员及核数师购买保险
《2003年修订条例》开始允许公司为公司的任何高级职员或核数师购买保险,以避免公司高级职员或核数师因疏忽、失职、渎职或违反职责或违反信义(欺诈除外)因而公司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因公司高级职员可能就公司或相关公司的疏忽、失职、渎职或违反信义(包括欺诈)而在刑事或民事法律程序中抗辩而招致的法律责任。

股东的权利
《2003年修订条例》开始赋予公司的每一位成员个人权利,可就公司组织章程的条款提出起诉,以强制执行公司组织章程的条款。董事可通过股东的普通决议案(可由简单多数票通过)而非特别决议案(须经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罢免。成员提案的门槛由 "持有不少于5%的表决权或不少于100名股东 "降至
"2.5%的表决权或不少于50名成员"。

法定声明或宣誓书
《2003年修订条例》开始以简单的书面陈述取代就某些事宜提交法定声明或宣誓的规定。

《2003年修订条例》开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常务委员会希望放宽私人公司的限制。不过,当局同样重视确保公司继续按照国际企业管治标准经营业务,以及确保香港继续被业界和国际商界视为一个有公信力的司法管辖区。基于种种原因,包括国际性的优质金融基础设施、自由经济,以及相对较低和简单的公司税制,香港在世界的定位是一个值得信赖的离岸司法管辖区。不过,在《2003年修订条例》实施前,对香港公司施加的若干规定,阻止一些离岸从业者积极利用司法管辖区开展客户的国际活动。容许香港公司只由一名成员和一名董事组成的决定,是使香港相对于其他司法管辖区,特别是加勒比海地区的司法管辖区而言,踏出更有竞争力的重要一步。

常务委员会亦曾考虑是否可以让公司发行不记名股份。尽管放宽了对成员的要求至最少一名,但修订条例的起草人最终拒绝允许香港公司发行不记名股票的提议并对该提议持谨慎态度。鉴于防制洗钱金融行动工作组织对发行不记名股份的问题十分关注,所以这项决定对香港是有利的。

由一名成员(一名董事)组成,不能发行不记名股票的香港公司,应对离岸从业者更具吸引力。这些离岸从业者会为他们的客户,尤其是国际贸易公司,提供各种各样的工具。此外,《2003年修订条例》对离岸执业者利用香港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亦会因《安排》而进一步加强。《安排》的目的是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 "中国")与香港的贸易和投资合作关系。

《安排》的好处只适用于香港公司。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吸引了世界各国的目光,从事国际业务的企业纷纷来到中国或与中国开展业务。对于有意在香港成立公司的国际企业来说,《安排》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机会,让他们有机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下称 "世贸组织")的贸易自由化条件,而中国在实施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的数年前已同意这些条件。

因此,《2003年修订条例》放宽了对成员和董事的要求,再加上《安排》的其他条款,很可能会导致离岸从业者利用香港公司在全球或中国境内与中国开展业务。虽然《2003年修订条例》是值得欢迎的法例,但很多从业者认为仍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这包括香港公司必须备存会计纪录,而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必须连同核数师报告,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交予公司作审阅。许多从业者认为,收入或资产低于一定水平的私人公司应获得豁免审计规定的要求。这在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都很常见。然而,至少有三个原因否决这项豁免提议。

首先,一些从业者(可能是少数人)认为,与自愿性制度相比,强制审计规定能使香港成为更有公信力的司法管辖区。虽然这个论点对香港作为一个司法管辖区来说有一定的价值,但对于私人公司日常维持商业成本来说,却没有什么作用。

其次,会计界在香港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如果给予豁免,那会计界将损失大量收入。一般认为,香港会计师公会通过其在立法会的成员和其他管道,积极确保不给予该豁免通过。鉴于税务局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的政治影响力,在短期内不大可能豁免小型私人公司的年度审计要求。

在《2003年修订条例》之前,香港公司必须有两名董事,而香港亦允许私人公司使用法人团体担任董事,这往往导致公司的创办人委任自己为其中一名董事,同时委任一个法人团体为代理董事,以符合董事人数的要求。简单来说,在香港很多小型私人公司至少有一名法人董事的情况并不少见。

一些从业者认为,法人董事应予取消,因为他们导致公司董事缺乏透明度,而且经常被滥用。这些从业者认为,董事须为个人董事而非法人董事的规定,会增加香港作为一个司法管辖区的公信力。然而,除了审计职能外,会计师为客户提供法人董事的情况也相当普遍。尽管有明显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在与税务局有税务问题时,便会产生问题,但会计界显然已采取了反对取消公司董事的立场。
由于《2003年修订条例》中香港公司只须有一名董事的规定将会生效,并在《新公司条例》中引入必须有一名个人董事,才能委任法人董事的要求。因此,在不久的将来,法人董事很可能会被禁止,因为法人董事的作用可以说已基本被取消。尽管如此,会计界在这方面的影响力可能会推迟或完全阻碍日后在这方面的改变。

香港公司必须有一名本地公司秘书,公司秘书的工作包括保存公司的法定纪录、拟备会议纪录和决议,通常亦会提供注册地址服务。此外,公司秘书还协助公司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周年申报表。有从业员认为,公司秘书的职位,要求公司秘书必须在香港居住或注册,对香港私人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再者公司已经必须支付商业登记费用,以及在其他与香港有竞争关系的司法管辖区(尤其是加勒比海地区)成立的公司均没有公司秘书的要求。然而,许多从业者认为,由于要提交周年申报表和保存公司的法定记录,因此,有必要设立公司秘书的职位。此外,由会计师为香港公司提供公司秘书服务亦是相当普遍的做法。

鉴于提交周年申报表是一项持续责任,加上会计界的影响力,未来取消公司秘书规定的可能性不大。虽然有个别人士的看法中,仍有数方面可以改善,但《2003年修订条例》及《新公司条例》在香港仍受到欢迎。因为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公司注册过程中,它已提供了一些重要的改善。鉴于过去这些法例的发展速度,以及香港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影响,不应期望在短期内再作出改变。无论如何,《2003年修订条例》及《新公司条例》在未来数年内应会对香港有正面的影响。

公司章程组织细则是公司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公司的名称、初设股本、创办成员和目的条款(如有),内部制度规章,公司日常运作的规范。在公司成立时或之后有任何变更时,公司章程组织细则都必须提交予公司注册处。在公司章程组织细则中,至少需要有一个创办成员,并认购至少一股公司的股份。对于新成立的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章程组织细则,以便批准使用公司名称,然后由公司注册处签发公司注册证书,公司可于该日开始营业。整个过程大约需要5天的时间。为满足客户更快拥有一家香港公司之需求,我们有一批空壳公司的名单可立即使用。如果需要使用无法核准的特殊名称,可以注册为分公司或业务名称,但不能有 "有限公司"一词。公司章程组织细则必须是中文或英文编写,并包含公司的名称、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以及注册时的股本和股份类型,亦包括反映公司的许多管理规定,特别是股东行使权利的方式、董事的人数、权力和股份的转让方式等。

股本方面,股份必须以固定的金额表示,不记名股份是不允许发行。虽然通常情况下,股本以港币表示,但也可以以任何货币表示,多币种的股本也是允许的。股本名称无特别限制,例如普通(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有表决权的股份等。亦允许以港元以外的货币进行资本化。除非另有指示,我们将以港币1元并发行1股普通股的方式帮你设立公司。

公司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地址,并须在公司注册申请时一并向公司注册处申报。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正本、年度商业登记证、公司钢印必须保存在注册地址,并按缴交规定的年费以维持登记。商业登记证可在到期前一个月左右申请续期,如逾期未缴费,将会被罚款,税务局亦可将对公司采取法律行动追讨款项。

公司每年需要举行一次周年股东大会,涉及董事重选、账目、核数师和股息的事项。公司亦需每年提交周年申报表到公司注册处,说明公司股本、押记、董事、公司秘书、股东及法定记录存放位置的详细情况。如未能提交周年申报表,最高罚款为港币3,480元。周年股东大会必须在每一年举行一次,并且公司需在每个会计参照日结束后9个月内举行一次周年股东大会。如果公司选择不举行周年股东大会,公司可选择以特别决议来取得举行周年股东大会。但原本需在周年股东大会上完成的所有事情都仍需通过其他决议来完成。

账目与核数师方面,每家公司每年都必须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委任一名核数师。核数师必须具备根据《香港专业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资格,并完全独立于公司。如属私人公司,其经审核的账目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在周年股东大会前提交。公司必须每年由香港注册会计师编制经审计的账目。首份经审计的账目必须在首个会计参照日后9个月内完成编制。如果客户的公司尚未在香港开展业务,启源可以协助客户安排提交"零"利得税报税表和"零"雇主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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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协助,烦请您浏览本所的官方网站 www.kaizencpa.com  或通过下列方式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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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852 2341 1444
手提电话:+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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