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欠税公告办法》的相关问答(二)
| 问: |
公告机关如何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
| 答: |
公告机关应当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根据需要,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场所、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告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视情节轻重,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以对部分纳税人欠税情况予以曝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在官方网站提供其管辖范围内的欠税公告查询服务。 |
| 问: |
欠税公告内容包含哪些? |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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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公告机关在公告前是否需要与纳税人进行确认? |
| 答: |
公告机关应当在公告前将拟公告内容推送至纳税人进行确认,纳税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纳税人认为拟公告内容存在信息录入、计算错误的,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处理,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欠税公告内容与税务信息系统载明的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纳税人在期限内确认、逾期未确认或者异议处理完成的,公告机关按规定予以公告。 |
| 问: |
欠税情况存在哪些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
|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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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欠税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对此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
| 答: |
欠税公告发布后,纳税人认为欠税公告内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欠税公告程序违法的,可以书面向公告机关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告机关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欠税数据来源、公告流程等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纳税人;异议成立的,公告机关及时更正欠税公告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