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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欠稅公告辦法》的相關問答(二)

答案
問: 公告機關如何公告納稅人的欠稅情況?
答: 公告機關應當按月在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公告納稅人的欠稅情況。根據需要,可以在電子稅務局、辦稅場所、新聞媒體等渠道公告納稅人的欠稅情況。視情節輕重,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可以對部分納稅人欠稅情況予以曝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在官方網站提供其管轄範圍內的欠稅公告查詢服務。

問: 欠稅公告內容包含哪些?
答:
  1. 企業或者單位欠稅的,公告企業或者單位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繳稅費種、欠稅所屬期、欠稅金額、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金額、欠繳日期、公告機關;
  2. 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者姓名、納稅人識別號、證件類型、證件號碼、經營地點、欠繳稅費種、欠稅所屬期、欠稅金額、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金額、欠繳日期、公告機關;
  3. 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欠稅的,公告其姓名、證件類型、證件號碼、欠繳稅費種、欠稅所屬期、欠稅金額、已繳納欠稅對應形成的欠繳稅款滯納金金額、欠繳日期、公告機關。

問: 公告機關在公告前是否需要與納稅人進行確認?
答: 公告機關應當在公告前將擬公告內容推送至納稅人進行確認,納稅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納稅人認為擬公告內容存在信息錄入、計算錯誤的,可以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告機關提出異議處理,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告機關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欠稅公告內容與稅務信息系統載明的數據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反饋納稅人;異議成立的,公告機關及時更正欠稅公告內容。納稅人在期限內確認、逾期未確認或者異議處理完成的,公告機關按規定予以公告。

問: 欠稅情況存在哪些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不公告?
答:
  1. 破產程序中稅務機關依法受償但尚未入庫的稅款、稅款滯納金;
  2. 已宣告破產、解散或者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被撤銷的,經法定清算後,被依法註銷其法人資格企業的稅款、稅款滯納金;
  3. 破產重整、和解程序中,稅務機關在依法受償後,依據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未獲清償的稅款、稅款滯納金。
欠稅情況涉及國家秘密等其他不宜公告的情形,經省級稅務機關批準,不予公告。

問: 欠稅公告發布後,納稅人對此有異議該如何處理?
答: 欠稅公告發布後,納稅人認為欠稅公告內容與其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欠稅公告程序違法的,可以書面向公告機關提出異議,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公告機關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欠稅數據來源、公告流程等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反饋納稅人;異議成立的,公告機關及時更正欠稅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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