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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主體的主要作用通常是持有集團下屬公司的股權,並承擔集團層面的股權管理、融資、投資人安排及資本運作等事項。對於存在多輪融資的企業而言,不同投資人的持股比例、表決權、優先權以及後續退出安排,也通常集中在集團上層的控股主體進行處理。
經營主體則主要負責具體業務。例如,與當地客戶簽署合同、向供應商採購商品、招聘員工、租賃辦公場所、申請當地經營許可、開立日常經營銀行賬戶以及履行當地稅務申報義務等,通常應當由實際開展相關業務的公司承擔。
因此,兩類主體之間最重要的區別,並不是公司註冊在哪個國家或地區,而是其實際承擔的功能、資產和風險是否與公司定位相匹配。從啟源實際處理的境外公司設立和集團架構項目來看,相較於單純選擇註冊地,在架構搭建初期明確各主體分別承擔持股、融資還是實際經營功能,通常更加重要。
實際經營活動會產生客戶索賠、供應商債務、員工爭議以及其他商業風險。如果集團由不同國家或地區的經營主體分別承擔當地業務,可以使相關經營風險原則上集中在相應公司,而上層控股主體主要承擔持股及資本層面的功能。
這種安排在企業後續融資、重組或者出售業務時也較為清晰。例如,如果集團未來擬出售某一地區的業務,可以考慮轉讓相應經營公司的股權;如果需要引入集團層面的投資人,則可以在上層控股主體進行股權安排,而不必直接調整每一家經營公司的股東結構。
但需要注意,公司之間形成不同法律主體,並不意味着風險當然可以完全隔離。如果控股公司為經營公司提供擔保,或者集團不同主體之間長期存在人員、賬戶、合同及資金混同,相關責任仍需結合當地公司法、合同約定和實際經營情況判斷。
因此,設置控股層和經營層的核心,並不是簡單地「多設幾家公司」,而是使公司的法律形式與其實際承擔的業務功能保持一致。
中國企業出海過程中另一個常見誤區,是認為公司只要註冊在境外,其所得和管理活動就一定屬於境外。實際上,公司的註冊地並不是判斷稅務身份的唯一標準。
以中國企業所得稅制度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依照外國或者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也屬於中國居民企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進一步規定,實際管理機構是指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機構。
因此,如果一家境外控股公司雖然註冊在境外,但其重大經營決策、財務管理和人員管理長期主要在中國境內完成,僅僅設置境外註冊地址,並不能當然排除相關稅務居民風險。國家稅務總局對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的相關規定,也進一步將高層管理地點、財務及人事決策地點等作為判斷實際管理機構的重要因素。
與此同時,控股主體與經營主體之間如果發生服務費、貸款、知識產權許可或者其他關聯交易,也需要關注交易定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並因此減少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因此,將不同主體的功能劃分清楚,也有助於後續說明各家公司為什麼取得相應收入、承擔相應成本以及獲得相應利潤。
對於中國境內企業而言,在境外設置控股主體後,再通過控股主體設立其他境外公司,還需要同時考慮中國境外投資監管要求。
根據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投資主體直接或者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敏感類項目,實行核准管理;第十四條規定,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並根據投資主體性質及投資金額確定備案機關。
中國商務部《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還規定,企業投資的境外企業進一步開展境外再投資,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續後,境內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
這意味着,即使境外架構中增加了控股公司,也並不代表後續投資就與境內投資主體完全脫離。對於集團內部每增加一層公司,都應考慮該層公司的實際商業目的,以及其是否承擔持股、融資、區域管理或者其他真實功能。
在啟源協助中國客戶處理跨境投資及境外公司架構的過程中,也經常遇到企業已經完成境外公司設立,但隨着後續增加新的投資人、經營地區或者融資安排,需要重新梳理原有公司架構的情況。因此,境外架構並不是在公司註冊完成後就一成不變,而應隨着企業實際業務的發展,對各層主體的功能和必要性進行持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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