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將修訂對外投資管理法規
2026年6月1日,中國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37號),對中國境內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的對外投資活動的監管作出了整體框架性規定。該規定於2026年7月1日起生效並施行後,中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26年8月21日公佈了《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根據公佈的徵求意見稿,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現行的《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7第11號)作出的修訂主要包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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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中國居民個人的對外投資納入監管範圍,規定投資者是居民個人的,境外投資ODI備案機關是投資者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徵求意見稿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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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再投資報告取消了3億美元的門檻,境外企業、其他組織開展的所有非敏感類對外投資(包括對境內開展返程投資)均須在實施投資的20個工作日之前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交境外再投資報。(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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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了對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對外投資及相關資產、權益的轉讓、處分進行安全審查。(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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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了前期工作情況報告,規定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或關乎中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係的,須在開展重要前期工作,例如對外方政府作出投資承諾、簽署投資協議等,至少10個工作日之前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交對外投資前期工作情況報告。(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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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發生重大不利情況,例如外方要求提供技術、數據、要求轉讓處分對外投資相關資產權益以致威脅國家安全的,投資者須立即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重大不利情況報告。(徵求意見稿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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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了年度報告,規定投資者須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發展改革部門提交對外投資信息年度報告。(徵求意見稿第五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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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了處罰力度,落實了《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國務院令第837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違規處罰措施。(徵求意見稿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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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了投資者通過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港股通、跨境理財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場投資不適用境外投資ODI核准、備案的規定,但投資者因此獲得被投資企業的控制權或其股權或表決權的比例達到10%的整數倍的情形除外。(徵求意見稿第七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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