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稅信息報送規定》頒佈以前,報送範圍主要針對大型互聯網平台企業。新規定出台後,報送範圍擴大至所有符合條件的互聯網平台企業,涵蓋電商、外賣、出行、共享經濟等多個領域。
* 互聯網平台企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及其他為網絡交易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營利性服務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從業人員,是指通過互聯網平台以個人名義提供營利性服務的自然人。
- 互聯網平台企業應自2025年6月20日起30日內或者自從事互聯網經營業務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台域名、業務類型、相關運營主體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以及名稱等信息。
- 互聯網平台企業應於季度終了的次月內,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的具體類別和內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份信息以及上季度收入信息。
* 在互聯網平台內從事配送、運輸、家政等便民勞務活動的從業人員,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或者不需要納稅的,互聯網平台企業不需要報送其收入信息。
* 境外互聯網平台企業在中國境內提供營利性服務的,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涉稅信息。
聯網平台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涉稅信息報送的數據口徑和標準,通過網絡等方式報送涉稅信息。
互聯網平台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提供涉稅信息;
- 瞞報、謊報、漏報涉稅信息,或因互聯網平台企業原因導致涉稅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
- 拒絕報送、提供涉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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