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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簡介

中國稅務
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簡介

為了進一步促進軟件產業發展,推動信息化建設,中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明確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實行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其詳細內容如下:

一、  政策內容

  1.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3%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2.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後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上述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重新設計、改進、轉換等,單純對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漢字化處理不包括在內。

  3. 納稅人受託開發軟件產品,著作權屬於受託方的徵收增值稅,著作權屬於委託方或屬於雙方共同擁有的不徵收增值稅; 對經過國家版權局註冊登記,納稅人在銷售時一併轉讓著作權、所有權的,不徵收增值稅。

    * 軟件產品是指信息處理程序及相關文檔和數據,包括計算機軟件產品、信息系統和嵌入式軟件產品。嵌入式軟件產品是指嵌入在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中並隨其一併銷售,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

  4. 滿足下列條件的軟件產品,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准,可以享受以上增值稅優惠政策:
    (1)取得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2)取得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

二、  即征即退稅額計算方法

  1.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軟件產品銷售額×3%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對於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應按照實際成本或銷售收入比例確定軟件產品應分攤的進項稅額;對專用於軟件產品開發生產設備及工具(包括但不限於用於軟件設計的計算機設備、讀寫打印器具設備、工具軟件、軟件平台和測試設備)的進項稅額,不得進行分攤。

  2. 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稅額的計算

    即征即退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增值稅應納稅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3%

    * 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

    * 規定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的,應當分別核算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別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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