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經營管理簽證的新許可基準
日本時間2025年10月10日,日本法務大臣的鈴木法相在內閣會議後的記者發佈會中明確了日本經營管理簽證的新許可基準,並確認在2025年10月16日正式施行。
本文中,啟源將整理歸納本次經營管理簽證的改正內容,提供給啟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另外,本所可提供代辦日本經營管理簽證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主要改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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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全職員工
在簽證申請人經營的公司內,要求須至少僱用1位全職員工。另外,要求該位全職員工的身份僅限於日本人、或持有有效在留資格的外籍的永居者、特別永居者、日本人配偶、永居者配偶、固定居住者。僱用非上述人士作為全職員工的,不視為滿足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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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金額
公司最低資本金額條件從500萬日元提高至3,000萬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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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語能力水平
要求籤證申請人或公司的全職員工具備一定程度的日語能力。
上述「公司的全職員工」包括持有出入國管理法附表一所列的在留資格的人士,所列的在留資格包括但不限於教授、藝術、宗教、報道、投資經營、法律會計、醫療、研究、教育、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企業內調動、藝能活動、技能等。
符合下列各項之一情況時,判斷為具備相當程度的日語能力:
(1) 在日語能力考試(JLPT)中通過N2級或N1級考試;
(2) 在BJT商務日語能力測試中獲得不低於400分;
(3) 作為中長期在留人士,居住在日本的時間已滿20年;
(4) 從日本的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畢業;
(5) 接受並完成日本義務教育課程,並從日本高等學校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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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及職業履歷
要求申請人持有經營管理相關的博士或碩士學位、或者持有與日本公司從事業務所需技術知識有關專業的博士或碩士學位、亦或者具有3年以上業務經營管理的工作經驗。
學位不限國籍地域,在他國取得的博士、碩士學位亦能獲得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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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事業計劃書
要求事業計劃書(在申請經營管理簽證時提交的必要資料)須由擁有經營專業知識的人士確認其具體性、合理性、以及可行性。
擁有經營專業知識的人士包括日本的中小企業診斷士、公認會計士、稅理士。
二、 申請審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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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內容
如申請人將業務內容委託給第三方,則視為申請人不具備作為經營者的實際業務活動形態,判斷為不屬於「經營管理」的活動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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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場所
因業務場所須具備(基於業務規模)進行經營活動所需的條件,因此,原則上申請人不可將自己的住宅房屋用作業務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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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換永居簽證
新許可基準正式實施後,不符合新許可基準的人士,不可將持有的經營管理簽證、經營管理方向的高度專門人才簽證1號及高度專門人才簽證2號更換為日本永居簽證。此外,經營管理方向的高度專門人才簽證1號也不可更換為高度專門人才簽證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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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日本
持有經營管理簽證的人士如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長時間離開日本,則不予續期其經營管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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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及社會保險的履行義務
在續期經營管理簽證時,要求籤證持有人履行下列義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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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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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僱用保險被保險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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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僱用保險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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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傷(勞災)保險的各類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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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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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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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健康保險及厚生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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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健康保險及厚生年金保險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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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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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稅務
依法繳納源泉所得稅、復興特別所得稅、法人稅、法人住民稅、法人事業稅、消費稅、地方消費稅等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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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許可
如公司經營的業務須取得許可、或辦理各類登記、申報、備案的手續,則申請人應提交相應手續辦理情況的證明資料。
如辦理手續須先取得經營管理簽證,或有類似正當理由時,將要求在續期經營管理簽證時提供相應手續辦理情況的證明資料。
三、 實施注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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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時效
截止到新許可基準正式實施日的前一天(2025年10月15日)提交的經營管理簽證申請(包括續期申請)、以及正在審理中的經營管理簽證申請(包括續期申請),將採用舊許可基準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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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措施
持有經營簽證並居住在日本的人士,在新許可基準正式實施日起3年內(即2028年10月16日)前辦理簽證續期時,即使該人士不滿足新許可基準,出入國在留管理局也可以根據經營狀況、以及未來滿足新許可基準的可能性,判斷是否給予續簽。高度人才簽證的經營管理類別,同樣適用上述過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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