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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印花稅減免規定

中國稅務
印花稅減免規定

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徵收的一種稅。一般而言,在中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印花稅。然而,以下情形可以適用印花稅減免規定:

一、  印花稅法相關規定

  1. 應稅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 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為獲得館舍書立的應稅憑證;
  3.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書立的應稅憑證;
  4. 農民、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購買農業生產資料或者銷售農產品書立的買賣合同和農業保險合同;
  5. 無息或者貼息借款合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提供優惠貸款書立的借款合同;
  6. 財產所有權人將財產贈與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慈善組織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
  7. 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採購藥品或者衛生材料書立的買賣合同;
  8. 個人與電子商務經營者訂立的電子訂單。

二、  住房相關規定

  1. 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徵收印花稅;
  2. 對改造安置住房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商與改造安置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購買安置住房的個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3. 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於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徵印花稅;
  4. 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徵;
  5. 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徵印花稅;
  6. 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7. 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共租賃住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按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免徵建設、管理公共租賃住房涉及的印花稅;
  8. 對公共租賃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免徵印花稅;
  9. 對公共租賃住房租賃雙方免徵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

三、  社保基金相關規定

  1. 對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徵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繳納的印花稅;
  2. 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運用養老基金買賣證券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先征後返;
  3. 對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管理的養老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徵社保基金會及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  金融機構/資產/企業改制相關規定

  1.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2. 對被撤銷金融機構接收債權、清償債務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3. 對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暫不徵收印花稅;
  4. 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
  5. 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的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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