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之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利潤可以依法自由匯出。但是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特指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將境外股東分配所得的利潤(股息紅利所得)匯出境外時,需滿足相應的條件並完成相應的手續和流程。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條件是境外股東是否已按照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約定完成其出資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10條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利潤分配的基本原則是按照股東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利潤的除外。這意味着,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如未實繳出資,原則上不得分配利潤,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由於中國有嚴格的外匯管制,外匯管理部門對外匯資金的流入和流出都有嚴格的監管。對於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境外股東如未依照公司章程的約定足額繳付所認繳的註冊資本金額,即使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股東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其分配所得的利潤(股息紅利所得)也無法合法匯出境外。因此,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確保其所認繳的註冊資本金額已足額繳付到位,以免給後續的利潤匯出造成障礙。
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在向銀行申請利潤匯出時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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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已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足額繳付所認繳的註冊資本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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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已完成審計並出具了審計報告(如涉及以前年度的累積利潤匯出還應另行出具專項審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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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的累計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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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之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或以上時可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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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按時完成FDI存量權益登記(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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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已簽署關於利潤分配的股東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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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為境外股東分配所得的利潤(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如無避免雙重徵稅協定,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0%;境外股東如為自然人則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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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完成對外支付稅務備案(利潤匯出金額超過5萬美元時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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