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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當現職雇員/董事行使、轉讓或放棄雇主或其他公司發給他的股份認購權而得到收益,雇主須在有關表格作出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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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但凡離職但不離港的雇員/董事行使、轉讓或放棄股份認購權得到收益,雇主須在有關表格作出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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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離職的雇員/董事即將離港,雇主則須在有關表格申報其股份認購收益。但若果該名離職並即將離港的雇員/董事仍持有雇主或其他公司發給他但未行使、轉讓或放棄的股份認購權,雇主須在有關表格填報以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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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未行使的認購股份數目;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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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發給股份認購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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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如雇員/董事是在終止受雇後及或離港後從股份認購權得到收益,雇主應把相關的股份認購收益填報在收益變現的課稅年度的有關表格,並隨該表格準備一份列表列出以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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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雇員/董事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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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香港身份證號碼或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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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該雇員/董事的有關表格的頁數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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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如雇員/董事到任香港的職位前,已獲任何公司給予有條件限制的股份認購權(有關條件包括他須在香港工作一段期間才可行使該股份認購權),雇主須把有關資料申報在該雇員/董事的有關表格,並提交列表述明下列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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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股份認購權的股份數目及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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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說明雇員/董事為換取該股份認購權須付出的代價,如有的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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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行使股份認購權的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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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行使股份認購權的規定日期和時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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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在給予股份認購權的課稅年度,需準備一份列表列出以下事項並並隨該年的雇主報稅表提交稅務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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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雇員/董事的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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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身份證/護照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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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有關股份公司的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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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所涉及的股份數目 |
- https://www.ird.gov.hk/chs/pdf/pam47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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