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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服務牌照指引(銀行牌照除外)

香港金融服務牌照指引(銀行牌照除外)

一、   概觀

香港金融服務業近年來呈現前所未有的增長,香港已成為亞洲重要的金融服務中心。 在香港,提供與金融相關的服務需由已取得牌照的中介人進行。 受規管活動包括證券交易;期貨交易; 槓桿式外匯買賣; 就企業融資、證券及期貨提供意見;證券保證金融資; 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及資產管理。

《證券及期貨條例》管理證券及期貨交易市場,及為市場訂立相關監管制度,包括監管中介機構提供投資產品的授權準則及一般行為操守。

二、   金融服務牌照類型

《證券及期貨條例》共規管10類受規管活動。 一般情況下,任何人不得經營受規管活動業務(或自行經營業務),除非該人是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規管下的持牌或註冊的機構。

每個人可註冊一個或以上的受規制活動。 下述為常見的受規制活動:

1、    第 1 類: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就任何人而言,指該人與另一人訂立或要約訂立協議,或誘使或企圖誘使另一人訂立或要約訂立協議。

(1) 目的是或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證券;或
(2) 該等協議的目的或佯稱目的是使任何一方從證券的收益或參照證券價值的波動獲得利潤。

第1類受規制活動包括多項豁免,例如主要交易豁免。 根據該豁免,如果該人以主事人身分獲得,處置,認購或承銷證券,而該另一人是專業投資者(不論以主事人或代理人身分行事),則不視為交易證券。

股票經紀人和經紀公司的業務通常為第1類受規制活動。

2、    第 2 類:期貨合約交易

「期貨合約交易」就任何人而言,無論是作為主事人或代理人,進行以下期貨活動:  

(1) 就訂立、取得或處置期貨合約與另一人訂立或建立要約;
(2) 誘使或企圖誘使另一人訂立或建立要約;或
(3) 誘使或企圖誘使另一人取得或處置。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期貨合約」定義為根據期貨市場規則和慣例訂立的合約或期權合約。因此,期貨合約一般是指交易所進行期貨合約交易。

商品期貨經紀和經紀公司的業務通常為第2類受規制活動。

3、     第 3 類:槓桿式外匯交易

槓桿式外匯交易是指訂立、誘使或企圖誘使某人簽訂合約的行為,其效力是一方同意或承諾以下:

(1)
在他本人與協議的另一方或在他本人與另一人之間,按照某貨幣相對於另一貨幣的增值或減值(視屬何情況而定)作出調整;
(2)
向協議的另一方或向另一人支付某數額的款項或交付某數量的商品,而該數額或該數量是按照或將會按照某貨幣相對於另一貨幣在幣值上的變動而厘定的;或
(3)
在議定的將來某個時間,將一筆按議定代價計算的議定數額的貨幣,交付協議的另一方或交付另一人。

槓桿式外匯交易包括:(i)為促進此類行為提供任何財務通融,以及(ii)與另一人訂立或要約與另一人訂立一項為訂立合約而作出的安排,或誘使或企圖誘使某人與另一人訂立一項為訂立合約而作出的安排。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定義較廣及可能涉及大部份的外匯交易。貨幣交易商促進客戶在保證金交易時通常會進行第3類受規管的活動。

4、    第 4 及第5類:就證券及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就證券提供意見和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除規定的豁免外),是指以下:

(1)
就證券提供意見指就以下各項提供意見 – (i) 應否取得或處置證券; (ii) 應取得或處置哪些證券; (iii) 應於何時取得或處置證券;或 (iv) 應按哪些條款或條件取得或處置證券;或
(2)
發出分析或報告,而目的是為利便該等分析或報告的受眾就以下各項作出決定– (i) 是否取得或處置證券; (ii) 須取得或處置哪些證券; (iii) 於何時取得或處置證券;或 (iv) 按哪些條款或條件取得或處置證券。

《證券及期貨條例》豁免由公司全資附屬公司,控股公司(控股公司擁有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向其持有的全資附屬公司提供意見,即使該意見符合第四類和第五類受規管活動。
財務規劃師和投資研究公司一般會執行第4類或5類受規管的活動。 某些資產管理團體,包括私募基金和財務顧問的服務也可能涉及第4類受監管的活動。

5、     第 6 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除規定的豁免外),是指以下:

(1)
對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的《上市條例》或《收購及併購及股份購回守則》提供意見;
(2)
提供關於以下各項的意見:(i)處置證券而將之轉予公眾的要約;(ii)從公眾取得證券的要約;(iii)接受(i)或(ii)提述的任何要約,但以意見是普遍地提供予證券或某類別證券的持有人為限;或
(3)
向上市法團、公眾公司或該法團或公司的附屬公司,或向該法團、公司或附屬公司的高級人員或 股東提供關於機構重組而在證券方面(包括發行、撤銷或更改附於任何證券的權利)的意見。

投資銀行的企業財務顧問一般會進行第6類規制活動。亦適用於在香港交易所進行上市活動的公司財務顧問,或作為收購上市公司的財務顧問。

6、    第 9 類:提供資產管理

資產管理定義為房地產投資計劃管理或證券期貨合約管理。後者是指就任何人而言,指該人為另一人提供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的服務。
對沖基金,公眾基金和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管理者通常被視為第9類規制活動。 另外,私募基金可能會根據其結構進行第9類規制活動。

三、   豁免持有牌照
 
以下為豁免部份:

1、    附帶豁免

如果某些受規管的活動是您已經獲得發牌的另一個受規管的附帶活動,您將可免除發牌要求。 例如,假設您是經銷證券的股票經紀人,並且作為投資諮詢服務的一部分,向客戶提供證券或企業融資建議。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免除申請就證券及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的牌照,因為這些活動為證券交易業務附帶的。

2、    證券交易商 – 保證金融資人的豁免

如果您已持有證券交易牌照,您不需要為客戶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活動而領牌。認可財務機構一律無須就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領取證監會牌照。

3、     與專業投資者進行交易的豁免

假如您以主事人身分行事並只與專業投資者進行交易,便毋須就期貨或證券交易的活動領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 1第 1部的定義).

4、    為集團成員公司提供意見的豁免

假如您純粹向您的全資附屬公司、持有您全部已發行股份的控股公司 或該控股公司的其他全資附屬公司提供有關的投資意見或服務,您便毋須領牌。

5、     專業人士的豁免 

假如您是律師、大律師或專業會計師,而您提供的意見或服務完全附帶於您作為律師、大律師或專業會計師的專業執業,向證券,期貨合約,資產管理或公司融資提供意見均免除了牌照要求。 豁免也適用於通過出版物或電視/電台廣播提供投資建議的記者和廣播機構。

6、    槓桿式外匯交易的豁免

認可財務機構毋須就第 3 類受規管活動(槓桿式外匯交易)註冊,亦可進行有關的活動。

四、   牌照申請程序

1、     金融服務牌照申請條件

於香港申請牌照之前,您需符合以下先決條件。

(1)
申請人必須符合證監會規定的適當人選資格。證監會會檢視該人是否為適當人選(如申請人是個人);該公司及其任何高級人員,僱員及股東(如申請是由法團提出);或該機構,其股東,董事,行政總裁,經理和執行人員(如果申請由認可財務機構提出)。
證監會會考慮申請人的:
(i) 財政狀況及償付能力;
(ii) 學歷、其他資歷及經驗,而將依據工作性質而定;
(iii) 是否有能力稱職、誠實及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及其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2)
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具有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並且必須符合證監會合規準則。在這方面,申請人必須確保其內部控制系統能配合其業務性質、結構及由合適人員處理相關業務。
(3)
如果申請是由公司提出,它必須是在香港公司註冊處成立的香港公司或註冊的海外公司。 請注意,獨資企業或合夥公司不能申請此牌照。如需要了解如何在香港註冊私人有限公司,請參閱我們的「香港公司註冊指南」和「香港公司維護與合規指引」。 對於外國公司註冊,請參閱「非香港公司註冊和維護指南」。
(4)
公司或認可財務機構提出申請,必須為每個申請許可的受規管活動僱用至少兩名負責人員。 負責人員可同時被任命為一個或以上受規制活動,只要他被評定為有適當人選的資格,並且所承擔的責任並沒有衝突。 至少有一名的負責人員必須是公司或機構的執行董事。 兩名負責人員均須持有有關規管活動的代表執照。 證監會會檢討人員是否具備適當的能力,技能,知識和經驗,以有效管理及監管公司的受規管活動業務。
(5)
根據受規管活動的類型,申請人必須按「證券及期貨(財務資源)規則」規定維持最低實收股本和流動資金。 如果同時申請一種以上受規制活動,實收股本和流動資金要求是在各種受規管活動之中所需的最高金額。
(6)
如果申請人是申請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或證券保證金融資的牌照,申請人必須對特定風險購買指定金額的保險。 證監會將根據各種因素,而考慮及批准申請人的保險方案。 非交易所參與者及不持有客戶資產的申請人可以免除此要求。

2、     提交申請
若您決定申請牌照,您必須郵寄或親自遞交填妥的申請表格、證明文件及費用到證監會,申請費用不可退還。申請通常需要2-4個月處理。之後證監會發出批准的書面通知,並在此之後郵寄牌照給您。請注意,提交任何不完整或不正確的資料將會導致延長申請的時間。牌照或註冊證明書將顯示:

(1) 您的名稱/姓名;
(2) 您的中央編號;
(3) 您的牌照或註冊證明書的生效日期;
(4) 您獲發牌或註冊可以進行的受規管活動的類別;
(5) 證監會對您的牌照或註冊所施加的條件(如有的話);
(6) 就持牌代理人而言,您被認定為委託人的持牌公司名稱。

3、    展示牌照
您須在您的主要營業地點的顯眼處展示您的牌照。假如您有多於一個營業地點,則牌照的核證副本必須在其他每個營業地點的顯眼處展示。所有持牌人及註冊機構應在發出牌照或註冊的周年日後一個月內繳付年費。

五、   牌照申請被拒絕

如果您符合所需要求、提交了所有必要的文件及在申請中提供準確的信息,證監會將批准有關申請。 但是,如果您不符合法定要求,證監會有權拒絕您的申請。 不過,在拒絕您的申請之前,證監會會給申請人提供解釋的機會。 如果您的申請仍然被拒絕,您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21天內向證券及期貨事務處上訴審裁處提出上訴。 審查過程可能需要幾個星期。

六、   管理

如需取得證監會牌照,法團需委任至少2名由證監會批准的負責人員直接監督每項受規管活動的行為。 一般來說,最好至少有3名負責人員,如只有2名負責人員而其中一人辭職,便違反最少2名負責人員的法定要求。

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必須是持牌法團的執行董事。 同時,每名積極參與或負責直接監督公司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制活動的執行董事必須為負責人員。相反地,負責人員不是必須成為公司董事。

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必須持續監督受規管活動。 實際上,這意味着至少有一名負責人員必須長期居住在香港。

證券及期貨條例規定,證監應拒絕批准申請人成為負責人員,除非該申請人能滿足符合適當人選的規定資格(見上文),並在持牌法團內擁有足夠的權力。 一般來說,證監會要求負責人員具備:

1、 適當的學歷(如MBA)或行業資格(如律師,會計師或特許金融分析師);
2、 最少兩年管理經驗;
3、 足夠的監管知識 ;
4、 在緊接申請日期前的六年內具備三年相關行業經驗。

七、   資本要求

每間持牌法團必須符合繳足股本和流動資金的最低要求。

作為基準,繳足股本的最低金額為500萬港元,流動資金最低限額為300萬港元。 然而,某些受管制的活動(例如槓桿式外匯交易和證券保證金融資)具有較高的實收股本資本要求。

某些不持有客戶資產的持牌法團(例如資產管理人)將不設最低實收資本的要求,而最低流動資金要求為10萬港元。

八、   投資要約

除了牌照和註冊要求之外,凡提出證券或受規管投資協議的任何公眾要約,除符合規定的豁免情況外,均須事先經證監會批准。例如,證監會許可的資產管理人,希望在香港成立開放式基金及向公眾集資,可能需要事先就基金本身和基金的營銷資料徵求證監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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