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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有選擇權?

用人單位對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有選擇權?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不存在該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已連續簽訂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若用人單位無續訂勞動合同的意願,是否可以決定到期終止勞動合同,不與員工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此問題,在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主要存在以下兩種不同觀點:
  1. 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有權決定是否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在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時可以單方終止勞動關係,只有當雙方都同意續訂勞動合同時,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 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無權選擇是否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目前,中國的大部分地區,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廣東、四川、江蘇、浙江等,在司法實踐中均採納第2種觀點。即,用人單位與員工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時,只要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員工就有權選擇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論用人單位是否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意願,均必須與該員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將被認定為違法終止勞動合同,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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