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有选择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该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已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若用人单位无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是否可以决定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不与员工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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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在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只有当双方都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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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无权选择是否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目前,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如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东、四川、江苏、浙江等,在司法实践中均采纳第2种观点。即,用人单位与员工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只要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员工就有权选择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论用人单位是否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均必须与该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将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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