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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倉庫業簡介

日本倉庫業簡介

日本鎌倉時代出現的由泥土砌成的牆壁所組成的「土倉」,被視為日本倉庫業的起源。隨後出土的平安時代左大臣藤原賴長的書庫,在泥土中混入了石灰及貝殼,被考古學家認為是日本當時最堅固的倉庫。

進入江戶時代後,位於日本江戶深川的人們收取費用為日本橋的商人保存商品,促進了民間倉庫業的發展,在同時期的江戶、大坂、長崎、大津等主要城市,幕府和藩鎮也出現了類似的倉管服務,被稱作「御藏」和「藏屋敷」的建築被用於在購買者實際購買前臨時存儲政府出售的糧食產物——現代倉庫業的雛形基本顯現。

日本的現代倉庫業在明治維新後陸續登入歷史舞台。由於「廢藩置縣」,原有藩鎮倉庫被廢棄,大量流通商品失去了保存場所,商業發展受到阻礙。因此,日本的銀行團體一方面向政府提出建設官方倉庫的意見書,一邊將倉庫業和銀行業結合,發展出「倉庫證券」。1887年至1919年此33年間,日本的倉庫業從業者群體出現了井噴式的增長,由12家增長至501家。

後來,第一次世界大戰給日本帶來的經濟壓力使得日本政府不得不修訂銀行法以加強經濟管控,禁止銀行業和倉庫業結合。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大量民間倉庫被徵收用於儲放軍需物資,給日本倉庫業帶來了沉痛的打擊。

戰後,日本政府在1956年全面修訂了《倉庫業法》,廢除了之前戰時中對倉庫業的各項限制,使倉庫業在日本經濟高度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指引中,啓源將根據日本《倉庫業法》及相關資料,簡要介紹日本倉庫業,提供給啓源的現有客戶及潛在客戶作參考,本所可協助申請日本簽證之服務,如有需要,可進一步聯繫本所專業顧問。

一、  定義

根據《倉庫業法》第2條,倉庫指用於保管物品,在土地或水面上為了防止物品被破壞或損傷而建設的建造物、或為了防止物品被破壞或損傷而開展的工作。而倉庫業指接受委託,在倉庫內保管受託物品之業務。

二、  業務

一般而言,日本的倉庫業的業務除保存物品外,亦包括物品的運輸配送及流通加工。倉庫業的主要業務內容有:

  1. 檢查:確認收到的物品數量、種類是否正確、是否損壞等;
  2. 入庫:將確認好的物品移動至保管場所,並做好數量、品種、保存狀態等記錄工作;
  3. 保管:在確認物品安全保管的同時,按要求調整溫度和濕度;
  4. 加工:對物品進行二次加工、標價、包裝、維修等;
  5. 整理:根據指示整理、取出物品;
  6. 分類:根據運輸目的地分類物品,同時檢查整理流程中是否有錯誤;
  7. 出庫:將保管的物品按要求在指定時間內送往指定地點。

針對上述業務中涉及之其它業務,例如運輸物品的貨物運輸業、包裝食品的二次加工、器械的維修等,倉庫業經營者應另行申請相應許可,或與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合作。

三、  分類

日本的倉庫業有許多種類,各種類分別用於保存各類物品,大致分為普通倉庫業、水面倉庫業及冷藏倉庫業,具體如下:

  1. 普通倉庫業

    普通倉庫業為最常見的倉庫業分類,用於保存農業、礦業、製造業、消費者的財產。普通倉庫業根據建築准法及其它相關規定細分為下列倉庫。

    (1)
    1~3類倉庫

    此類倉庫屬於建築物類別,根據建築物的構造及設備的基準分為1~3類。1類倉庫具備極高的防火耐火、防濕防潮性能,可保存除應保存於冷藏倉庫或危險品倉庫之外的所有物品;2類倉庫不具備防火耐火性能,用於保存不易燃燒的物品;3類倉庫不具備防濕防潮性能,用於保存不易受濕氣影響,且不易燃燒的物品。

    (2)
    儲藏槽倉庫

    儲藏槽倉庫屬於筒倉或液體槽,用於儲存粉狀或液體狀的物品,例如大麥、蜂蜜、麵粉、肥料、鹽等。

    (3)
    野積倉庫

    野積倉庫通常並非建築物類別的倉庫,而是由圍牆、柵欄圍成的特定區域,用於存放鋼材、礦石、機動車輛等。

    (4)
    危險品倉庫

    用於保管高壓瓦斯、液化石油氣等危險物品。

    (5)
    臨時物品存放處

    臨時物品存放處(日文為「トランクルーム」),指用於保管藝術品、機動車等個人財產的倉庫。具備一定性能的臨時物品存放處可接受國土交通大臣的認定,登記為「認定臨時物品存放處」(日文為「認定トランクルーム」)。

  2. 水面倉庫業

    水面倉庫業是以保管原木為主的倉庫業。以前,日本人將山中砍伐的原木通過河川運輸,並為了防止乾燥開裂把原木保存在海面上,該業務逐漸發展成如今的水面倉庫業。

  3. 冷藏倉庫業

    冷藏倉庫業用於保存水產品、農產品、冷凍食品、畜產品等,需要在溫度10攝氏度以下的環境中冷藏、冷凍的物品。實際中,此類倉庫的設定溫度根據其保存的物品而異,(例如適用於保存蔬菜的0攝氏度),因此冷藏倉庫必須具備溫度控制設備,可使倉庫內溫度降至10攝氏度乃至更低。

四、  經營

日本,倉庫業經營者所使用的倉庫,被稱為「營業倉庫」,營業倉庫應滿足比自用倉庫更加嚴格的條件。經營不同種類的倉庫業,對倉庫的結構設計亦不相同。此外,倉庫業的經營者自身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在經營過程中亦應遵守《倉庫業法》的規定。簡要而言,有以下各項(包括但不限於):

  1. 登記

    擬經營日本倉庫業之人士,應向國土交通大臣辦理登記,違者將被處以最高1年的拘役或最高1百萬日元的罰款。

  2. 不宜人群

    如倉庫業的登記申請人符合以下各項之一,則國土交通大臣不受理其登記申請。

    (1)  申請人被處以1年以上拘役或監禁之刑罰結束日起未逾2年;
    (2)  申請人因違法登記倉庫業,或違法經營導致登記被取消之日起未逾2年;
    (3)  如申請人為法人,則其役員屬於上述兩項之一;
    (4)  倉庫的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土交通省令規定的基準;
    (5)  未落實委任倉庫管理主任。

  3. 服務條款

    倉庫業經營者在辦理倉庫業登記時,應編制服務條款(日文原文為「倉庫寄託約款」),並在國土交通省辦理備案。倉庫業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時,應出示該條款,即使未與消費者簽訂合同,亦必須根據該條款內容處理相關投訴建議。條款內容不得侵害倉庫使用人的正當利益,否則將被責令修改,情節嚴重的甚至會被罰款。

  4. 服務費用

    倉庫業經營者應在其營業場所公示服務費用,服務費用表應放於顯眼位置。

  5. 倉庫管理主任

    倉庫業經營者應在每處倉庫委任1名倉庫管理主任,以滿足國土交通省令的要求。倉庫管理主任須具備充足的倉庫管理知識及能力,必須根據國土交通省令管理倉庫,防止火災發生。

  6. 設施設備

    營業倉庫應具備耐火性及耐震性,能有效防止火災、漏水、發霉、蟲害。如營業倉庫未滿足該標準,國土交通大臣有權責令相關倉庫業經營者修理、改造倉庫,或變更倉庫業種類。

  7. 火災保險

    倉庫業經營者具有為倉庫使用人購買火災保險的法定義務,但如倉庫使用人明確表示不購買火災保險,則免除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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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日本株式會社註冊程序及費用

2.   日本房屋租賃流程及費用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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