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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口業/消費稅

日本出口業/消費稅

多數情況下,進行日本海外銷售時將免除消費稅,但由於滿足一定條件才能免稅,因此應充分把握免稅條件。

一、   出口免稅簡述

一般而言,商品及服務均屬於消費稅的徵稅範圍,但因商品及服務出口使該商品或服務在日本境外被消費的,不屬於消費稅的徵稅對象。上述情況被稱為「出口免稅」。

消費稅以日本境內的消費事實為前提,因此在日本境外消費時不徵收消費稅。此外,如出口對象國亦對該商品或服務徵收消費稅(或相當於日本消費稅的稅項),則同一商品被徵收了兩次消費稅,不對日本境外消費的商品徵收消費稅之規定亦為了避免出現此類二重徵稅問題。

二、   消費稅額退稅

在出口商品前,於採購階段便已支付消費稅。針對已出口的商品。可通過辦理結算申報以取得消費稅額退稅。退稅額包括商品的採購金額及出口業務中產生的廣告宣傳費等經費。但是,擬申請消費稅額退稅,則應事先成為消費稅的課稅事業者。

三、   出口免稅的適用對象

出口免稅適用於出口交易、通信或書信等,但不適用於所有項目。出口免稅的適用對象包括:
  1. 轉讓或出租日本出口的資產
  2. 轉讓或出租外國貨物
  3. 在日本國內外進行的旅客或貨物的輸送(國際輸送)
  4. 轉讓或出租外航船舶等針對船舶運行事業者等的業務
  5. 修理外航船舶等根據船舶運行事業者等的要求進行的業務
  6. 轉讓、出租專門用於日本國內外或跨境貨物運輸的集裝箱等針對船舶運行事業者等的業務或根據船舶運行事業者等的要求進行的業務
  7. 提供關於指引、引導外航船舶等的航道,或輔助外航船舶進出港、離岸到岸,或提供用於進出港、離岸到岸、停泊、停機的設施的勞務等針對船舶運行事業者等的業務
  8. 提供外國貨物的碼頭裝卸、運輸、保管、理貨、鑑定等勞務
  9. 提供跨境通信、郵件、書信服務
  10. 向非日本居民轉讓或出租無形固定資產等
  11. 向非日本居民提供以下勞務
    (1) 運輸或保管位於日本境內的資產
    (2) 日本境內的餐飲或住宿
    (3) 按(1)或(2)處理的在日本境內直接享有便利及利益的勞務

四、   免稅事實證明

經營者應證明商品或服務適用出口免稅,並根據各自條件提供相應證明文件。值得注意的是,所需證明文件根據分類而異。因在消費稅退稅手續(結算申報)中仍需要出口證明書(日文「輸出証明書」),因此經營者在銷售結束後應妥善保管出口證明書。

  1. 出口免稅的適用範圍

    課稅事業者在進行下列任意一項出口交易時,可免除消費稅。
    (1)  轉讓或出租日本出口的資產
    (2)  提供日本國內外或跨境通信、郵件、書信服務
    (3)  向非日本居民轉讓或出租礦業權、工業所有權、著作權、營業權等無形資產權
    (4)  向非日本居民提供勞務(但存在向非日本居民提供勞務卻不適用出口免稅,應繳納消費稅的情況)

  2. 適用免稅的證明

    經營者擬適用出口免稅,則應提供交易符合出口交易的證明文件。經營者亦應根據出口交易的分類,整理並保存出口許可書、海關關長的證明書、或記載有出口事實的賬簿及文件7年以上。

    分類

    應保存的證明文件

    上述1(1)中取得出口許可的貨物

    出口許可書(日文「輸出許可書」)
    海關關長證明的文件

    上述1(1)中如作為郵件出口
    資產價值(備註1)達20萬日元以上

    出口許可書
    海關關長證明的文件

    上述1(1)中如作為郵件出口
    資產價值未滿20萬日元,且是小包郵件備註2EMS郵件備註2))

    【令和3930之前的交易
    記載有一定事項的賬簿或文件等
    【令和3101之後的交易
    證明認購的文件及發貨傳票等存根備註3)

    上述1(1)中如作為郵件出口
    資產價值未滿20萬日元,且是一般郵件備註2))

    【令和3930之前的交易
    記載有一定事項的賬簿或文件等
    【令和3101之後的交易
    記載有一定事項的發貨傳票等存根備註3)

    上述1(2)

    記載有一定事項的賬簿或文件等

    上述1(3)(4)

    記載有一定事項的合同書或其它文件


    (備註1)上述價格是離岸價格(FOB),原則上為郵件的實際支付金額,例如出口物品的銷售價格。
    (備註2)指萬國郵政公約第一條規定之小包郵件、EMS郵件、一般郵件。
    (備註3)證明適用出口免稅所需的出口許可書包括相關文件的電磁記錄。

    出口交易可以免除消費稅,但與其相應的應稅購入價格中包括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的稅額。應稅購入價格中除了購入商品等盤存資產的價款之外,亦包括進行出口交易所需的辦公用品的採購費用、交際費用、廣告宣傳費用等經費。在出口時,應稅購入價格所包含的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的稅額可以在申報時作為進項稅額扣除。(資料來源:國稅廳)

五、   出口交易的證明文件

在進行出口交易時,應妥善保管出口許可證等文件。以個人名義出口時,如價值不超過20萬日元,則無需向海關提交出口申報;如價值超過20萬日元,則必須提交出口申報。

如經郵局等運輸價值超過20萬日元的商品,則會收到通關手續的指引文件。經營者可以委託郵局或其它通關從業者代理辦理通關手續,亦可以自行辦理。無論使用何種方法,均應保管出口申報文件以申請消費稅退稅。如以國際快遞運輸商品,一般而言會委託通關從業者代辦通關手續。

六、   結算申報

向稅務署提交課稅事業者選擇備案書(日文「課稅事業者選択屆出書」)、備齊出口交易的證明文件後,在辦理結算申報時同時辦理消費稅的結算申報(日文「確定申告」)。值得注意的是,不進行結算申報將無法享受消費稅退稅。

因編制及收集文件需要較長時間,本所建議儘早準備結算申報事宜。

七、   關於海外銷售之消費稅的注意事項

基本上涉及海外銷售的消費稅均被免除,但應注意日本境外交易和出口免稅的區別。

並非所有銷往日本境外的銷售額均免除消費稅。交易如被視為日本境外交易,即為非應稅交易,即使該交易屬於日本消費稅的徵稅對象,其銷售額仍適用出口免稅。

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之交易即視為日本消費稅的徵稅對象。
  1. 轉讓或租賃資產、提供勞務;
  2. 屬於日本境內交易;
  3. 作為業務進行;
  4. 可取得對價。

關於交易是否為日本境內交易,日本消費稅法施行令第6條規定如下:

同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一號規定之資產指下列各項所述之資產;同項第一號規定之場所指,根據該資產的分類轉讓或出租時所在的下列各項所定之場所。
  1. 船舶(僅限已辦理登記的船舶,包括於境外登記):如於辦理船舶登記機關所在地(如針對同一艘船舶於多個國家辦理登記,則其任意一處登記機關所在地視為交易所在地)之外的場所出租船舶、以及非日本居民轉讓或出租日本船舶時,進行該轉讓或租賃之人士的住所或總部或主要辦公室所在地視為交易所在地;
  2. 除上述第一號所述之船舶以外的船舶:進行轉讓或租賃之人士的關於該轉讓或租賃的辦公室或其他相似場所的所在地。

綜上所述,如出租之資產在日本境內,則該交易可能被判斷為日本境內交易,進而被徵收消費稅。如是提供勞務,提供的場所被判斷為於日本境內的,亦被視為消費稅的徵稅對象。

八、   現金流動

涉及出口的稅金,即不限於商品的消費稅,任何在採購過程中購入的物品的消費稅等均可以免除,但應先支付稅金並完成結算申報後,才以退稅的形式免除。

因需要先征後返,因此應留意現金流動問題。偶爾會出現繳納消費稅後並未產生利潤的情況,甚至會出現原本盈餘的交易,但由於消費稅的先征後返形式導致難以經營的情況,因此應特別注意。本所建議為防止出現上述情況,即使跨境銷售的初期費用較低,仍應準備一定程度的準備金。此外,應留意日本境外銷售的記賬方法與日本境內銷售的記賬方法不同。

另外,涉及日本境內交易的消費稅與涉及海外交易的消費稅的會計做法亦不同。

九、   不適用免稅的海外交易

並非所有的海外銷售均適用消費稅免除,例如根據日本消費稅法規定之出口免稅等的適用範圍,如經營者在日本人設立有分公司,則不適用消費稅免除,但仍可以通過滿足特定條件以免除消費稅。此外,如經下列海外港口到達目的地港口,該交易亦不適用免稅:

  1. 以日本境內港口作為始發地,途經境外港口到達最終目的地之境外港口時:
    (1)  從日本境內港口出發,在途經的境外港口等無需辦理入境手續,最後輸送乘船旅客或搭乘旅客到達境外目的地的,視為國內交易,適用出口免稅;
    (2)  從日本境內港口等輸送乘船旅客或搭乘旅客到達途經的境外港口等的,視為國內交易,適用出口免稅。
    (3)  從途經的境外港口等輸送乘船旅客或搭乘旅客到達境外目的地的,視為海外交易而不適用出口免稅;

  2. 以日本境外港口作為始發地,途徑境外港口到達目的地之境內港口時:
    (1)     從日本境外港口出發,在途經的境外港口等無需辦理入境手續,最後輸送乘船旅客或搭乘旅客到達境內目的地的,視為國內交易,適用出口免稅;
    (2)     從日本境外港口等輸送乘船旅客或搭乘旅客到途經的境外港口等的,視為海外交易,不適用出口免稅;
    (3)   從途徑的日本境外港口等輸送乘船旅客或搭乘旅客到達境內目的地的,視為國內交易,適用出口免稅;

    (資料來源:日本國稅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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