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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業職工產假規定

北京市企業職工產假規定

一、  北京市企業職工產假相關規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以及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佈的《關於調整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政策的通知》,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具體規定如下:

  1.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2. 女職工妊娠不滿16周(含)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妊娠16周以上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3. 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二、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延長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陪產假15日。女方經單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個月。夫妻雙方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調整延長生育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願減少延長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產假可以增加相應天數。

按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滿3周歲前,每人每年享受5個工作日的育兒假;每年按照子女滿周歲計算。夫妻雙方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調整育兒假的假期分配,夫妻雙方享受的育兒假合計不超過10個工作日。

三、  其他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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