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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主要税种简介

澳门主要税种简介

澳门属于实行免税港的地区之一,其税制的特点为税种少、税负轻,实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澳门税制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印花税、房屋税。澳门亦有间接税税种,例如物业转移税、旅游税、专利税和消费税等。

澳门现行的税制基本上引用自葡萄牙,主要是引用葡萄牙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进行税制改革后所使用的一套。虽然引入澳门后,经过多番修改,如1964年进行第一次改革,以较现代化的方式征收。若作为外商来澳门投资时,应综合考虑的主要直接收益课征的税项,主要有职业税、营业税、所得补充税及房屋税。

就企业而言,澳门采用属人征税原则。凡是在澳门组成的公司都被视为澳门本地公司,它们在世界各地取得的收入都是应课税的范围。而不是在澳们组成的公司会被视为非本地公司,只有在澳门取得的收益才受澳门税制所规管。对于个人所得税而言,澳门则采用属地原则,即只在澳门本地工作所得到的报酬才属于职业税征管范围。

本文主要介绍澳门的几个主要税种,包括营业税、所得补充税、职业税、房屋税、消费税及印花税。

一、  澳门税收体系和制度

澳门所有的税项均由澳门特区政府负责征收。澳门财政局有责任管理税务体系及实施税法。澳门的课税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税项为:

(1) 所得补充税(企业所得税);
(2) 营业税;
(3) 职业税(个人所得税);
(4) 房屋税;
(5) 消费税;
(6) 印花税。

二、  所得补充税(企业所得税)

  1. 所得补充税纳税人

    所得补充税(企业所得税)是澳门政府对在澳门经营工商业活动而取得的利润征税的一种税项,以自然人及法人在澳门地区取得工商业收益作为课征对象。澳门的所得补充税,相当于中国内地所称的企业所得税、香港的利得税、或台湾所称的营利事业所得税。

    澳门承袭了葡萄牙的税务呈交系统,将公司划分为两大类别,俗称「A 组」及「B 组」。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的公司都会自动纳入「B 组」。「A 组」及「B 组」的分别详见下表:

    A

    B

    纳税

    1) 股份有限公司

    2) 公司资本额超出澳门币100 万元、或过去三年平均利润达 澳门币100 万或以上

    3) 自愿选择作为A组之纳税人

    1) 任何个人企业主

    2) 有限公司资本额低于 澳门币100 万元

    3)过去三年的平均利润低于澳门币 100 万元


    A组与B组纳税人的最大分别是,A组纳税人必须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并且由会计师负责申报,而可课税收益将按照纳税人申报的资料核定。B组纳税人可以没有完整的会计制度,并不强制性规定聘请会计师申报,但可课税收益将由评税委员会估定。

  2. 税率

    自2014年起,澳门政府把所得补充税的免税所得额提到澳门币60万元。因此,现时所得补充税分为两个税阶,应纳税收益(所得额)在澳门币60万元以下的免税,澳门币60万元以上部分的税率为12%。

    年度应税所得额(澳门币/元)

    税率

    600,000  以下

    0%

    600,000 以上部分

    12 %


  3. 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补充税的收入计税基础是以个人或企业在澳门从事工商业活动所得之总收入,不论其住所或总公司设在何处,但不包括在澳门之房屋取得的租金收益。

    个人之总收入是指其工商业活动之收益减除有关负担后的所得额,而企业之总收入是指按照所得补充税章程的规定计算的工商业活动全年经营所得的纯利润。

  4. 申报及纳税

    不论A组或B组纳税人,每年都需要向财政局递交收益申报书,申报上一年度的营业情况。纳税人应于下列期限向财政局递交年度税项申报书:

    (1) A组纳税人,于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递交。
    (2) B组纳税人,于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内递交。

    一般情况下,澳门财政局会将应纳所得补充税税款平分,让纳税人分两期缴纳。第一期于每年九月份到期,第二期则为十一月份。如果税款不超过三千元者,应于九月份一次缴纳。

  5. 税务优惠

    2019年度所得补充税收益,除了豁免额澳门币60万元以外,若涉及用于创新科技研发首澳门币300万元的开支,可获扣减3倍可课税收益;其余用作同一目的但超过以上所指限额的开支,则获扣减该开支金额2倍的可课税收益,总扣减上限为澳门币1,500万元。在澳门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及央企债券的利息,以及因买卖债券等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从葡语系国家取得或产生的收益,均豁免所得补充税,但以有关收益应已在当地完税为前提条件。

    属于下列情况可免征所得补充税:

    (1)
    互助团体运用其资金所得的收益;
    (2)
    经正式认可有法人资格之宗教团体及组织的收入;
    (3)
    按特殊制度纳税,以及在合同/规章中规定免除所得补充税的人员/实体;
    (4)
    纯粹从工作取得的个人总收益;
    (5)
    住所或实际领导机关设在外地之空运企业在本地区经营,从商业上使用航空器之业务及其补充业务所获之总收益,但仅以住所或实际领导机关设在澳门之相同性质之企业获相应之豁免,及该互惠已在航空运输协议内获承认,或已获行政长官在公布于政府公报之批示承认者为限。

三、  营业税

所有工商业活动均应办理营业税税务登记及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凡经营非受职业税管制的经济活动,概视为工商业性质的活动。而但凡经营任何工商业性质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均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不过,澳门特区政府自回归后已豁免工商业活动缴纳营业税多年。根据据第3/2020号法律第三条修改第22/2019号法律(《2020年财政年度预算案》)2020年度营业税依然继续获得豁免。

营业税税率按经营业务性质而定,一般行业税款由澳门币150元至1,500元不等,而银行业的营业税税款为澳门币2万元至8万元不等。

澳门财政局会于每年1月至2月期间发出该年度征税凭单,纳税人应在2月或3月缴纳载于征税凭单所示金额之营业税。

四、  职业税(个人所得税)

  1. 职业税纳税人

    澳门职业税,也就是薪资劳务之个人所得税,是以工作收入为纳税对象,不论其收入是现金还是实物、有约定或是无约定的、固定或是不固定的,且不论其来源或地点或计算与支付所定的方法及货币。

    职业税纳税人分为两组,第一组分为雇员和散工(指为他人提供劳务而从事任何职业,无论以日薪散工或支付月薪方式者);第二组为自由职业者(自雇人士)(指以自雇方式及提供专业服务者,如:医生、会计师、律师等等)。

    如属雇员,除法律规定不属纳税收益项目外,所有工作收益均属职业税的纳税范围。如果雇员的薪酬超过法定免税额,雇主有义务执行代扣除税款,该税款需在每季度前15天内交到财政局。

  2. 税率

    澳门职业税採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率分为6个级别,由7%起,最高税率12%。

    税率表(1)--­ 65岁以下适用

    应纳税的年收入(澳门元



    税率

    最低

    最高

    0

    144,000

    豁免

    144,000

    164,000

    7%

    164,000

    184,000

    8%

    184,000

    224,000

    9%

    224,000

    304,000

    10%

    304,000

    424,000

    11%

    424,000以上


    12%


    税率表(2)-- 65岁及以上/残疾人士

    应纳税的年收入(澳门元



    税率

    最低

    最高

    0

    198,000

    豁免

    198,000

    218,000

    7%

    218,000

    238,000

    8%

    238,000

    278,000

    9%

    278,000

    358,000

    10%

    358,000

    478,000

    11%

    478,000以上


    12%


  3. 非本地人员

    非本地人员代扣税的税率与本地区居民相同,例如从海外聘请之艺术家、科学家或技术人员等,也需缴职业税。根据职业税章程第36条规定,非本地居民的报酬即使尚未超过免税基数,代扣税额亦至少为应纳税收益的5%。雇主应把扣除的税款于给付有关报酬之日起15天期限内交到澳门财政局。

  4. 职业税的申报及缴纳

    (1)
    第一组纳税人

    雇用雇员或散工的雇主,应由雇用日起计十五天期限内,将填报的M/2登记及更改资料表送交财政局。若已登记之雇员资料有任何更改,雇主必须在发生日起计十五天期限内向财政局递交M/2登记及更改资料表申报。

    雇员在每年一月及二月份内须向财政局申报上年收益,如果雇员只有一个雇主,则无须申报。

    雇主必须备存雇员登记册,在每年一、二月份内向澳门财政局递交职业税表,填报雇员姓名、税务编号、薪酬等。雇主每月发工资予雇员,若工资金额大于免税额,雇主须从雇员工资内扣除应纳税部分,并在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首十五天把上季员工职业税税款交到财税厅。独资公司企业主取得薪金,该薪金超过免税额的部分也要扣税。

    (2)
    第二组纳税人

    自由及专门职业人士开业前须向财政局递交申报书申报,而在更改住址或业务地址以及开展新的业务或终止已登记的业务时,亦须向财政局递交变更声明书。

    凡最近三年营业额的平均值等于或超过澳门币100万元,或有五个或以上合作人的第二组纳税人,必须具备适当编制的会计账目。如不具备适当编制会计账目的第二组纳税人,应于每年一月及二月份内递交M/5收益申报书,申报上年度收收取的所有薪酬或收益,其申报书无须经由会计师签名及核对。具备适当编制会计账目的第二组纳税人,其M/5收益申报书须经在财政局注册的会计师或核数师签名及核对,并于每年四月十五日或以前将申报书递交财政局。第二组纳税人,当收取其顾客款项时,必须在收款日发回M/7式收据。第二组纳税人的会计账册及文件,在随后五年内应予归档并妥为保存。

  5. 税务优惠

    2020年度职业税税额扣减项目之扣减率为30%,豁免额为澳门币144,000元 (参照税率表(1))。若散工每日工资超出澳门币686元或雇员每月收益超出澳门币17,143元,雇主须对其进行就源扣缴。另外,年满65岁或经证实为永久伤残程度等于或高于百分之六十的雇员及散工,年度豁免额调升至澳门元198,000元
    (参照税率表(2))。

    《2020年财政年度预算案》规定,雇主应根据《职业税规章》,对雇员或散工在就源扣缴时,以豁免额及固定的年度扣减金额为计算基础,扣除30%纳税主体应缴税额。

    另外,澳门政府也会向2018年12月31日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并已缴纳2018年度职业税税款的纳税人,退回70%税款,上限为澳门元20,000元。

五、  房屋税

  1. 房屋税纳税人

    以澳门特区内房屋(包括住宅、商业和工业)的收益为课征对象,以房屋收益权利持有人为纳税义务人。

  2. 税率

    每年房屋税的计算是根据房屋估价常设委员会所估算的年租值来征收;非出租市区房屋,其租值减除10%的保养及维持费后,为可课税收益。市区房屋税税率如下:
    (1) 对非出租房屋可课税收益适用的税率为6%;
    (2) 对出租房屋可课税收益适用的税率为10%。

  3. 豁免

    下列情况可免征房屋税:
    (1) 由业主占用、做工业用途的工业楼宇;
    (2) 在澳门新建的住宅或商业楼宇建成使用后,前4年豁免房屋税,凼仔或路环的新建楼宇建成使用后的前6年豁免房屋税;
    (3) 在澳门新建的工业楼宇建成使用后,前5年豁免房屋税;凼仔或路环的工业楼宇建成使用后,前10年可豁免房屋税;
    (4) 由特区政府、非盈利学校、认可慈善机构及宗教团体占用的楼宇。

  4. 申报及缴纳

    业主应在租出房屋后的15天内,以指定表格连同租约副本交予澳门财政局。并且,在租约取消后,也应以指定格式申请书通知澳门财政局。

    纳税人应该在每年的6至8月份期间缴纳房屋税。

  5. 特别税收优惠

    澳门政府在2020年度财政预算案就房屋税给出特别宽免政策,详情如下:
    (1) 豁免澳门居民居住用途房屋的税款。
    (2) 酒店及同类活动、写字楼、商业及工业用途的房屋,扣减税款澳门元3,500元后,倘有余款再作25%扣减。
    (3) 不属上述所指用途的房屋,澳门居民获扣减税款澳门元3,500元。

    另外,澳门政府亦调低了出租房屋所征收的市区房屋税税率至8%。

六、  消费税

除了对极少种类的产品在入口澳门时征收消费税(关税),包括酒精含量超过30%的饮料及烟草产品,澳门政府不征收增值税或销售税。

七、  印花税

  1. 印花税征收对象

    印花税是对指定的文件和行为征收税款的一种税项。征税的项目涉及范围众多,如:公司的设立、行政准照、楼宇买卖、文件鉴证;甚至在彩票、抽奖、奖券等,都需要征收印花税。印花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印花税票和凭单印花。

  2. 印花税税率

    在澳门,凡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如商住楼宇、写字楼、厂房及车位等)需缴印花税,不动产的价值在澳门币200万元或以下,其印花税税率为1%;澳门币200万元以上至400万元的税率为2%;400万元以上则为3%(加上第十五条的凭单印花税)。以无偿方式移转财产,其印花税率统一为5%。印花税由买方支付。

    应纳税金额以纳税人申报的价值或房屋纪录价值(如属不动产)两者中较高者为准。此外,如取得第二个居住用途不动产,税率为可课税金额的5%;第三个或以上的居住用途不动产,税率为可课税金额的10%。

    印花税税率如下表所列:

    类别

    性质

    税率

    1

    注册资本(澳门币/元)

    澳门币100万元以下

    0.4%

    澳门币100万至500万元部分

    0.3%

    澳门币500万至1,000万元部分

    0.2%

    1,000万元以上部分

    0.1%

    2

    公共契约和合同

    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至二百万元

    1.0%

    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二百万元至四百万元

    2.0%

    以有偿方式移转不动产四百万元以上

    3.0%

    以无偿方式移转澳门币五万元以上的资产

    5.0%

    股份之移转

    1.0-3.0%

    货物的供应

    0.2-0.5%

    3

    保费及额外保费

    2.0-5.0%

    4

    银行收取之利息及佣金

    1.0%


  3. 特别印花税

    如果纳税人在印花税结算之日起一年内把居住用途不动产、商业用途不动产、写子楼或车位作出移转,出卖人需缴纳可课税金额20%特别印花税;如在一年后的第二年内作出移转,出卖人需缴纳可课税金额10%特别印花税。

    法人、自然人商业企业主或非本地居民,不论以有偿或无偿取得作为居住用途的不动产或权利,除须按《印花税规章》的规定缴纳不动产移转印花税外,还需加征 10%额外印花税。

  4. 税收优惠

    2020年,特区政府继续豁免对保险合约和银行业务的印花税;豁免因竞卖产品、货物及财产,或动产或不动产之产权之印花税。豁免表演、展览或任何性质娱乐项目的入场券或观众票,包括在离场时方征收的门票印花税;获豁免缴纳准照费用(即牌照费)之宣传或广告物品的张贴或放置,免缴相应之印花税。

    另外,以购买取得作居住用途的不动产之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受惠于豁免印花税,须填写一份由本局提供的《确认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之申请表格,经确认后,符合条件之申请人士可获豁免征收可课税金额至澳门币3,000,000元之相应印花税,倘已于过往年度或本预算年度获得相同优惠,则不适用。

    如不动产取得人为两人或以上,则仅符合条件之取得人才有权按比例获得税款之豁免;另外,按同一条文规定,若不动产取得人为夫妻,且任何一方非为条文所指之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人有权享有相关之税款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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