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布对外投资新规
2026年10月22日,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6年第49号),该管理办法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新发布的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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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中国居民个人的对外投资纳入监管范围。居民个人开展非敏感类对外投资,应向投资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境外投资备案。居民个人开展敏感类对外投资则统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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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再投资报告取消了3亿美元的门槛,境外企业、其他组织开展的所有非敏感类对外投资(包括对境内开展返程投资)均须在实施投资的10个工作日之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境外再投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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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了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对外投资及相关资产、权益的转让、处分进行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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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了前期工作情况报告,规定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或关乎中国与有关国家外交关系的,须在开展重要前期工作,例如对外方政府作出投资承诺、签署投资协议等,至少10个工作日之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对外投资前期工作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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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发生重大不利情况,例如外方要求提供技术、数据、要求转让处分对外投资相关资产权益以致威胁国家安全的,投资者须立即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重大不利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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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了年度报告,规定投资者须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对外投资信息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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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了处罚力度,落实了《国务院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违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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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港股通、跨境理财通等在境外金融市场投资不适用境外投资ODI核准、备案的规定,但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例如,投资者因此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或其股权或表决权的比例达到10%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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