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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投资者在华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的说明

关于境外投资者在华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的说明

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商务部2025年6月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条件的在华利润再投资,可按照投资额的10%申请税收抵免,并将未使用的抵免额结转后续年度直至抵免余额为零。如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规定的股息适用税率低于10%,亦可适用有关协定税率。

2025年7月31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境外投资者以其自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得的利润补缴其在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 再投资持有期限应自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日期当月开始计算,在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款或被投资企业按规定完成法定变更手续中较早的月份终止。
  3. 境外投资者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税收抵免额度。一旦选择适用10%的抵免比例,则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4. 同一境外投资者有多项符合条件的境内再投资的应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5.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应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6. 境外投资者收回投资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已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2)符合条件但未实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3)享受递延纳税政策但不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投资;4)其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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