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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在华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境外投资者在华利润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

2025年6月27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及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投资,可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

根据该公告,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境外投资者以其自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所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进行符合条件的直接投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在再投资之日后自利润分配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结转后续年度。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

要享受上述税收抵免优惠,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用于投资的资金须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 再投资的方式包括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3. 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4. 再投资须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如提前收回投资须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如已使用的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的税收抵免额度,境外投资者须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的税款。
  5. 境外投资用于再投资的现金利润须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再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用于再投资的非现金利润,例如实物、有价证券等,相关资产的所有权须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再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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