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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附表7A与附表7B津贴的差异

马来西亚附表7A与附表7B津贴的差异

《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称“该法令”)的附表7A与附表7B均为纳税人提供津贴,针对为合格项目或获批准项目所产生的资本支出而给予。附表7A向制造业及农业领域的公司提供再投资津贴(下称“RA”),而附表7B则向服务业领域的公司提供服务业投资津贴(下称“IASS”)。

这两项津贴在某些方面相似,因为两者均按资本支出给予,并从法定收入中扣除。然而,两者之间也存在诸多差异,包括其目的、合格项目的类型、资格要求、批准程序以及合格期限。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下称“IRBM”)已于2026年9月29日发布第3/2026号实务指南,以说明这些差异,本文将概述这些差异,以便读者参阅。

一、  再投资津贴

该法令的附表7A旨在鼓励制造业公司再投资于现代化计划并提高产能。RA针对用于合格项目的设备、机器或厂房所产生的资本支出给予,合格项目是指制造业和农业活动中现有业务的扩展、现代化、自动化或多元化。

公司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申请RA:该公司为马来西亚居民、已营运不少于36个月、已在某个课税年度的基准期内为合格项目产生资本支出,且符合任何其他相关条件。申请RA无需获得IRBM的书面批准,因为申请是通过所得税报税表格提出,并须接受IRBM的审计。

RA可享有连续15个课税年度,自首次提出申请的课税年度起计。津贴额为基准期内所产生资本支出的60%,并以法定收入的70%为限。或者,若合格项目达到财政部长(下称“部长”)所订明的生产力水平,则RA可从法定收入的100%中扣除。

未吸收的RA在15个课税年度期限届满后,最多可结转连续七个课税年度,期满后剩余的任何余额将不予考虑。对于其15个课税年度期限在 2015课税年度之前或于 2015课税年度届满的公司,额外RA适用于2016课税年度至 2018课税年度的基准期;而PENJANA RA则可在15个课税年度期限和/或额外RA期限届满后,适用于 2020课税年度至 2024课税年度的基准期。15个课税年度期限的未吸收RA、额外RA及PENJANA RA须分别计算。

二、  制造业再投资津贴

就制造业而言,合格项目是指与同一行业内某一产品或任何相关产品的制造有关的现有业务的扩展、现代化、自动化或多元化。公司必须符合就RA而言的 “制造” 定义,该定义载于该法令附表7A第9段。

合格支出是指就设备或机器所产生的资本支出,不包括供董事或员工使用的资产。

三、  农业领域再投资津贴

就农业领域而言,合格项目是指公司为扩展、现代化或多元化其种植及农耕业务而承担的农业项目,但不包括饲养鸡和鸭的业务。合格的农业活动如下:

  1. 种植稻米和玉米;
  2. 种植蔬菜、块茎及根茎类作物;
  3. 种植水果;
  4. 畜牧养殖;
  5. 水产品的产卵、繁殖或养殖;及
  6. 任何获部长批准的其他活动。

合格支出是指就以下各项所产生的资本支出:

  1. 土地的清理和整备;
  2. 农作物的种植;
  3. 灌溉或排水系统的提供;
  4. 设备和机器的提供;
  5. 通道(包括桥梁)的建造;及
  6. 建筑物(包括为人们的福利而提供或作为人员居住场所的建筑物)以及土地或其他构筑物上的结构性改良工程的建造或购置。

四、  服务业投资津贴

该法令的附表7B旨在向服务业公司(包括运输、通讯、公用事业及获部长批准的其他分行业)提供特定的投资津贴。该投资津贴旨在鼓励对公共福利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的基础设施与服务的投资,并通过为服务业公司在获批准服务项目中的资本支出提供奖励,促进服务业的增长。

公司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申请IASS:该公司为马来西亚居民,且已为获部长批准的服务项目产生资本支出。公司须提出书面申请,且该津贴须经部长批准。

合格支出是指就设备、机器、固定装置、处所、建筑物、构筑物或永久性工程所产生的资本支出,不包括供董事或员工使用的资产。该津贴的享有期为五年,自部长所决定的批准生效日期起计,津贴额不少于基准期内某一课税年度所产生资本支出的60%,并以法定收入的70%为限(或部长在批准函中所决定的任何其他比率)。

未吸收的IASS在该投资津贴的五个课税年度期限届满后,最多可结转连续七个课税年度,在连续七个课税年度结束后剩余的任何余额将不予考虑。

五、  不适用情形

公司在获授予以下任何奖励的期间,无权申请RA:

  1. 《1986年促进投资法令》(下称“PIA”)下的新兴工业地位,即获授予PIA下新兴工业地位的公司正在申请或拟申请新兴工业证书,或获授予PIA下新兴工业证书的公司其新兴工业期限尚未届满;
  2. PIA下的投资税务津贴(下称“ITA”),即公司已获授予ITA且ITA期限尚未届满,或公司已获批准ITA但尚未放弃ITA批准;
  3. 《1968年投资奖励法令》(下称“IIA”)下的奖励,即公司已获授予IIA下的新兴工业地位批准、劳动力利用或本地奖励及投资税务抵免(下称“ITC”)且税务宽免期限尚未届满,或公司已获授予IIA下ITC的批准并已产生符合ITC资格的资本支出(即使IIA已被废除);
  4. PIA下就制造活动或制成品给予的工业调整津贴,其批准是在《2007年促进投资(修正)法令》第27条开始生效之前授予的;
  5. 该法令第44A条下的公司集团宽免;
  6. 根据该法令第154条订立的任何规则下的扣除,而该等规则规定RA不适用于该公司或个人;及
  7. 根据该法令第127(3)(b) 段订立的豁免令下的所得税豁免,或第127(3A)款下的豁免,而其规定RA不适用于该公司或个人。

在公司获授予该法令第127条下豁免的期间,附表7B不适用于该公司。

六、  附表7A与附表7B的摘要比较

再投资津贴(附表7A)

服务业投资津贴(附表7B)

生效日期

1979年1月1日

1996课税年度

目的

鼓励在制造业和农业领域就合格项目进行再投资

鼓励对获批准服务项目进行投资

项目类型

制造业现有业务的扩展、现代化、自动化或多元化,或合格的农业项目

运输、通讯、公用事业或任何获部长批准的其他分行业的服务业项目

合格支出

制造业的设备或机器;农业项目的特定资本支出

设备、机器、固定装置、处所、建筑物、构筑物或永久性工程

资格

马来西亚居民公司,已营运至少36个月,已就合格项目产生资本支出并符合相关条件

马来西亚居民公司,已为获部长批准的服务项目产生资本支出

批准

无需IRBM书面批准;通过所得税报税表格自行申请,须接受IRBM审计

须提出书面申请并获部长批准

合格期限

自首次申请的课税年度起连续15个课税年度

自批准生效日期起五年

津贴率

资本支出的60%,以法定收入的70%为限(若达到订明的生产力水平则为100%)

不少于资本支出的60%,以法定收入的70%为限(或批准函所列比率)

未吸收津贴

在15个课税年度期限届满后,最多可结转连续七个课税年度

在五个课税年度期限届满后,最多可结转连续七个课税年度

不适用情形

公司享有新兴工业地位、PIA下的ITA、集团宽免或某些豁免等奖励的情况

公司已获授予该法令第127条下豁免的情况


欲了解更多详情,请访问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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ダウンロード: 马来西亚附表7A与附表7B津贴的差异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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