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是指企业登记机关对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进行预先管理,防止他人擅自使用该商业标识登记企业名称的服务措施。
商业标识,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用以区分经营主体及其商品、服务的标志,含企业名称、简称、字号、商标等。
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 企业在北京市登记注册;
- 商业标识有一定影响;
- 商业标识符合企业名称规范要求;
- 企业具备商业标识的所有权;
- 商业标识不存在纠纷;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对商业标识予以名称预防性保护,企业也可以自行申报名称预防性保护。对不实施保护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商业标识,市级登记机关可以主动将其纳入名称预防性保护范围。
登记机关对予以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的商业标识实施分类保护。
申报的企业名称与纳入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在相关行业使社会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企业登记机关在同行业不予登记。
申报的企业名称与纳入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的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在全行业使社会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企业登记机关在全行业不予登记。
对于在全国范围内有广泛影响的商业标识,市级登记机关可以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荐,在全国范围内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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