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
2025年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简介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特殊规定,通过免除全部或部分税款、按比例返还税款等形式减轻企业或个人的税收负担。然而,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有一定的实行期限,以下为2025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的主要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简介(如无后续文件续期):
一、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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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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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增值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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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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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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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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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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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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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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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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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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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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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期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项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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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0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① 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② 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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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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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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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免征增值税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 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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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扣除比例30%
自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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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减计收入
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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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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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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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企业所得税优惠
2025年12月31日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 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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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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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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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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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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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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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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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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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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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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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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