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語
香港合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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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什么是合伙公司? | ||||||||||
| 答: |
合伙公司(“合伙经营”)是指由两个或以上的合伙人所组成的牟利业务,一般不能同时由超过20位合伙人组成。每一位合伙经营的合伙人都是公司的代理人。任何一位合伙人的商业行为,都对合伙商号及其他合伙人具有约束力,他们共同承担公司债务,共同拥有公司的资产、盈利和亏损也按合伙人的拥有权比例,各自分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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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何成立合伙公司?是否需要在税务局取得商业登记证及在公司注册处办手续才可开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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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凡在香港以合伙公司经营业务的人士,须在开业的一个月内向税务局登记,并将有效的商业登记证展示在营业地点之内。成立合伙公司不须通知公司注册处。但是,如果合伙公司由一位或以上有限合伙人构成,而其债务责任是有限的,则必须再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注册成有限合伙公司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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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谁人可以申请合伙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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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任何以合伙公司进行业务的人士均可提出业务注册申请。但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如果没有有效签证(例如工作签证) 并以访客身份的逗留条件下,不能在香港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税务局会要求以非居住于香港的人士为合伙人的业务提供其业务详情,以核实有关申请书上的资料(包括开业日期)的准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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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可否将合伙公司转变为一间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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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不可以,如计划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在香港经营业务,须按《公司条例》向公司注册处提交成立有限公司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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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设立合伙公司后,税务责任有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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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你须就合伙业务赚得的应评税利润缴交利得税,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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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各合伙人的责任与权力如何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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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合伙人之间可凭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人之间权利和责任。若无订立合伙协议,则所有合伙人被视作共同分享和负担同等比例的业务收支,及每一合伙人均为合伙公司的代表,所签订的合约和招致的责任均对全部合伙人有法律约束力,包括承担无限债务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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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如业务地址有所更改或已结束,是否需要通知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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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是,须于变更后1个月内以指定表格通知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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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从税务角度看,合伙企业有什么优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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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业务收入将计算于合伙经营者的个人税中,该税率为累进税,可较一般企业(有限公司)的税率低。在评税时,业务的亏损亦可与合伙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入中进行抵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