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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违不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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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首违不罚”的设立背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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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首违不罚”是怎样具体实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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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危害后果轻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给予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机会。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再次发生清单中所列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给予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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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首违不罚“需满足哪些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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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二是危害后果轻微,三是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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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首违不罚“的事项,包括有哪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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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清单列举了适用“首违不罚”的事项,共计10项,兼顾了资料报送、纳税申报和票证管理等多类型轻微税收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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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该公告于何时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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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