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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问答(三)

答え
问: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指什么?
答: 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

问: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哪些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答:
  1.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2. 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3.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问: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答:
  1. 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2. 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问: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哪些?
答: 增值税法第十六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

问: 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哪些?
答: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3.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不动产取得的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4. 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从销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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