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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問答(三)

答案
問: 增值稅法第十條第四項所稱出口貨物指什麽?
答: 是指向海關報關實際離境並銷售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貨物,以及國務院規定的視同出口的貨物。

問: 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跨境銷售哪些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答:
  1. 向境外單位銷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研發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設計服務、廣播影視制作和發行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和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2. 向境外單位轉讓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術;
  3. 國際運輸服務、航天運輸服務、對外修理修配服務。

問: 增值稅法第十三條所稱應稅交易,應當同時符合哪些條件?
答:
  1. 包含兩個以上涉及不同稅率、征收率的業務;
  2. 業務之間具有明顯的主附關系。主要業務居於主體地位,體現交易的實質和目的;附屬業務是主要業務的必要補充,並以主要業務的發生為前提。

問: 增值稅法第十六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哪些?
答: 增值稅法第十六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應當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具體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完稅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其他具有進項稅額抵扣功能的扣稅憑證。

問: 納稅人憑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哪些?
答:
  1. 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列明的增值稅稅額;
  2. 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列明的增值稅稅額;
  3. 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不動產取得的完稅憑證上列明的增值稅稅額;
  4. 購進農產品時,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農產品銷售發票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從銷售方取得的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上列明或者包含的增值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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