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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合夥基金條例

香港有限合夥基金條例

讓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責任合夥形式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條例》(第 637 章 )將於2020年8月31日起開始實施。以下為《有限合夥基金條例》需註意事項:

簡介

《有限責任合夥條例》 (第 37 章 ) 約在一個世紀前訂立,由於不切合較近年才面世的投資基金的需要,並抑制了基金經理在香港以有限責任形式成立基金的意欲。為鼓勵基金(包括私募基金及創投基金)在香港成立和營運,香港政府制定了新的基金有限合夥制度《有限合夥基金條例》。新條例會進一步發展香港的私募基金市場,帶動對本地相關專業服務的需求,從而鞏固香港作為區內首要國際資產及財富管理中心的地位。

在香港註冊有限合夥基金的優勢

一、  信息保密

有限合夥人信息為保密信息,不供公眾查看。

二、  不需繳付資本稅

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註冊的有限責任合夥基金並不需要繳付任何資本稅,但以舊有《有限責任合夥條例》註冊的有限責任合夥企業則需要按有限責任夥合人的出資金額繳付0.8%的資本稅。

三、  比開曼註冊的基金更有價格優勢

在香港註冊有限責任合夥基金的註冊費用及維護費用比傳統在開曼註冊基金更便宜。

四、  良好的地理位置及鄰近中國

中國是亞洲最大的私募股權投資目的地,並且正在成為對外投資資本的主要來源地,而香港因靠近中國大陸,對此占據了很多的份額。

五、  稅務寬免

1、
香港利得稅:基金在選擇註冊和管理的司法管轄區時,稅務待遇亦是重要的考慮因素。根據《2018年稅務(豁免基金繳付利得稅)(修訂)條例草案》,只要基金符合若幹條件,所有基金均可享受香港利得稅寬免;
2、 印花稅:有限合夥基金的權益不符合《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2條所訂的“證券”定義。因此,有限合夥基金權益的出資、轉讓或撤回時並不需征收印花稅。

符合在有限合夥基金條例下的註冊條件

一、  必需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和最少一名有限責任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需為:
有限責任合夥人需為:
  • 年滿18歲的自然人; 
  • 香港註冊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在香港公司註冊處註冊的非香港公司; 
  • 根據《有限責任合夥條例》註冊的有限責任合夥; 
  • 有限合夥基金; 或
  • 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香港有限責任合夥。
  • 自然人;
  • 法團;
  • 合夥 ;
  • 不屬法團的團體; 或
  • 其他實體或團體。

二、  需藉書面協議 (即有限合夥協議)組成;

三、  需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

四、  如普通合夥人為另一個有限合夥基金或不具法人資格的非香港有限責任合夥,而因此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有關的有限合夥基金便需有一名具有法人資格的獲授權代表,負責有限合夥基金的管理和控制,並與普通合夥人共同及分別為該基金的所有債項及義務,承擔法律責任;及

五、  需委任一名18歲以上的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於公司註冊處註冊的非香港公司作為投資經理以執行日常的投資管理職能,需委任一名18歲以上的香港居民、香港公司或於公司註冊處註冊的非香港公司作為投資經理以執行日常的投資管理職能,如果由投資經理執行受監管的活動,他必需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認可的持牌人, 例如, 屬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

六、  需委任一名負責人負責為基金執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 附表2 訂明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職能,以便該有限合夥基金符合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標準;及

七、  需委任一名獨立核數師每年審核有限合夥基金的財務報表。

有限合夥基金名稱的規定和限制

一、 該基金的名稱須有一個英文名稱; 一個中文名稱; 或一個包含英文及中文名稱的名稱;

二、  基金的英文名稱須包含“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作為該名稱的最後3個字或“LPF”作為該名稱的最後1個字。基金的中文名稱則需包含“有限合夥基金”作為該名稱的最後6個字;

三、  有限合夥基金不得以下述名稱註冊:

1、  與《基金索引》內的名稱相同;
2、  與《有限責任合夥條例》(第37章) 第13條備存的有限責任合夥索引內的名稱相同;
3、  與已成立之法團或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4、  會構成刑事罪行的名稱;或
5、  令人反感或屬違反公眾利益的名稱。

四、 如處長認為有限合夥基金名稱可能會令人產生印象,以為該有限合夥基金與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或特區政府的任何部門或機關,有任何方面的聯系,則該名稱必須獲得處長的事先批準。

成立有限合夥基金的程序

在擬議有限合夥基金制度下,有意註冊的基金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提出申請。申請須由已註冊香港律師行或在香港獲認許就香港法律執業的律師代表有關基金向處長提交所需之文件及費用。申請如獲處長接納,便會把基金註冊為有限合夥基金,以及發出「有限合夥基金註冊證明書」以作憑證。

註冊後需送交文件存檔的責任

周年申報表 - 須在獲發註冊證明書之日的每個周年日後的 42 日內將周年申報表連同指明費用送交處長存檔。

商業登記證 - 須在註冊日期後的1個月內作出申請。如有關有指明基金持有有效商業登記證,則該普通合夥人須在註冊日期後的1個月內通知稅務局長有關的註冊。

如希望獲取關於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更多資訊,請到訪:
《有限合夥基金條例》
公司註冊處對外通告第 2 / 2020 號

就此,我們希望向您告知,啓源作爲一家於香港執業的會計師事務所,我們可依據香港法律協助閣下註冊不同類型的公司。如果您對上述資料有任何疑問,歡迎您隨時與您的啓源專業顧問聯繫垂詢!

資料來源:香港公司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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