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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後續報告義務

中國企業境外投資後續報告義務

根據中國《對外投資備案(核準)報告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已完成境外投資備案或核準手續的境內投資主體,應按規定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其對外投資情況並提供相關信息。相關主管部門包括商務部門、發改部門及外匯部門。

一、  商務部門

境內投資主體應向商務部門履行的報告義務主要有:

  1. 境外企業報到登記情況申報

    境外企業完成註冊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其負責人應持《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報到登記表》及企業相關資料向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經商處室報到登記。境內投資主體應及時將報到登記表回執聯交回境內商務主管部門保存。

  2. 突發情況報告

    投資主體投資的境外企業遇到突發事件或重大不利事件時,原則上應在24小時內向主管部門報告情況。

  3. 直接投資月報

    境內投資主體應在其實際匯出投資資金的次月10日前,報送對外直接投資月度情況。

  4. 半年度報告

    投資主體應每半年報送一次境外企業合規建設情況、投資障礙情況、企業經營情況等數據。

  5. 年度報告

    境外企業的投資主體每年還應在商務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間內(通常為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對外直接投資統計數據的年度報告。

投資主體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出現漏報、誤報、瞞報的,可能會導致有關部門對其實施聯合懲戒。

二、  發改部門

境內投資主體應向發改部門履行的報告義務主要有:

  1. 重大不利情況報告

    境外投資過程中發生外派人員重大傷亡、境外資產重大損失、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系等重大不利情況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表。

  2. 項目完成情況報告

    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系統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

投資主體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發改部門將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予以警告處分。

三、  外匯部門

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辦理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的境內投資主體(含金融機構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內個人股東),即使尚未註資(出資)或未發生業務,也需要向外匯管理局報送上一年度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數據。具體填報時間以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各地分局每年下發的相關通知為準,2020年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的填報登記時間為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投資主體未按照規定或逾期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的,外匯管理局將對其進行業務管控,並依法予以處罰。被管控企業將無法辦理任何資本項下外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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