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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況下,公司必須在指定期限內向公司註冊處提交有關資料變更的申報:
1、
需在15天內申報董事或公司秘書變更或現任董事或秘書資料的更新;
2、
需在15天內申報註冊辦事處地址的更改;
3、
如公司法定登記冊並非存放在公司註冊地址,需在15天內申報公司法定登記冊存放地址的變更;
4、
需在公司名稱變更的特別決議通過後的15天內申報公司名稱的變更;
5、
需在通過任何特別決議的15天內申報該特別決議(除了變更公司名稱之外的特別決議); 6、
需在1個月內申報有關股份配發或增資;及
7、
對某些類型的資產或收購已被抵押的某些類型資產,無論是在香港境內還是境外建立,需在建立押記後的1個月內申報相關的押記資料。
關於項目7,如果未能在規定限期內申報押記的建立,則必須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延長提交期限。 此類申請需附有誓章,解釋為何未能在規定限期內提交登記押記的文件。
公司必須每年向公司註冊處申報周年申報表,周年申報表內容包括公司的架構等基本資料,例如:
1、 公司已發行的股本數量和金額;
2、 董事及公司秘書的名稱和地址;
3、 股東的姓名和地址;
4、 現在的公司註冊地址;及
5、 已登記的押記仍未償還的款額。
周年申報表必須由董事或公司秘書簽字,私人股份有限公司須在每年公司註冊成立周年日後42天內申報周年申報表,無股本擔保公司須在每年會計參照日結束日9個月後的42天內申報周年申報表,而公眾公司則須在每年會計年度參照日6個月後的42天內申報周年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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