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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務行政管理指南(6)- 應納稅款的計算

中國稅務行政管理指南(6)- 應納稅款的計算


一、  基本規定

稅法第十二條所說的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納稅後又得到補償或者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國務院令85號1991.6.30)


二、  稅收減免的計算


  1. 稅法第十二條所說的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所得,依照稅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扣除為取得該項所得所應攤計的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得出應納稅所得額後計算的應納稅額。該應納稅額即為扣除限額,應當分國不分項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於某外國的所得額÷境內、境外所得總額(國務院令85號1991.6.30)

  2. 細則第八十四條所列的計算境外稅款扣除限額的公式中「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一項,應以境內、境外所得總額按稅法第五條所規定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和地方所得稅稅率計算。(國稅發39號1993)



三、  減免辦法


  1. 外商投資企業就來源於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於依照本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計算出的扣除限額的,可以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作為稅額扣除,也不得列為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後年度稅額扣除不超過限額的餘額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國務院令85號1991.6.30)

  2. 本細則第八十三條至第八十五條的規定,僅適用於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在依照稅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扣除稅額時,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原件,不得用複印件或者不同年度的納稅憑證作為扣除稅額的憑據。(國務院令85號199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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