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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利息費用抵扣的稅務處理

美國公司利息費用抵扣的稅務處理

美國《國內稅收法》(IRC)第 163(j)條規定,企業利息支出包括 "可適當分配 "給企業的任何已付或應計債務利息。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利息費用的資本化或者在貿易或商業活動過程中利息費用抵扣的一般限制,可能會影響其可抵扣性。

一、  在貿易或商業活動中產生的利息

  1. 企業利息的一般限制

    在某個納稅年度,企業的利息支出可扣除額以企業利息收入、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ATI)的 30%(2019-2020 年為 50%)和貨物擔保貸款利息三者之和為限。

    在 2018 至 2021年 納稅年度,利息費用(減去利息收入後)的可扣除額最高可達利息、稅款、折舊和攤銷前應納稅所得額的 30%。

    從 2022 年納稅年度開始,可扣除的利息費用限額完全由息前利潤決定。

  2. 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ATI)

    可扣除利息限制部分取決於納稅人的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ATI),因此理解這一概念是有必要的。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後的納稅年度,ATI 計算將不會因折舊、攤銷或損耗而調整。

    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IRC),ATI 包括通過各種調整而修改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排除不可適當分配給企業(或可分配給例外企業)的收入、費用、收益或損失。

  3. 貨物擔保貸款利息支出

    貨物擔保貸款利息是指為因購買或租賃機動車輛融資而產生的債務所支付或應計的利息, 這些債務以機動車輛作擔保。「機動車輛"一詞包含各種類型的交通工具,如汽車、船隻和農用設備。第163(j)條款實際上允許扣除貨物擔保貸款利息,而不受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ATI)的限制。不過,這也是一種權衡,因為貿易或業務使用貨物擔保貸款獲得的任何財產一般都不符合額外折舊的條件。

  4. 不被允許的企業利息結轉

    在某個納稅年度,不允許作為特定納稅年度扣除的任何企業利息支出都可視為已付或應計的企業利息支出。這項規定主要適用於 C 型股份有限公司,而合夥企業和 S 型股份有限公司在結轉方面有不同的規定。

二、  小型企業不受利息限制的例外情況

TCJA 和 CARES 法案用對所有納稅人的 "企業利息 "的新限制取代了美國《國內稅收法》原第 163(j) 條。新限制有幾種例外情況,從法律上講,小型企業不受利息限制的例外情況適用於符合第 448(c)條規定的總收入測試的企業(某些避稅機構除外)。

  1. 符合總收入測試標準的企業

    對於非公司或合夥企業的納稅人,就第163(j)(3)條而言,在確定符合總收入測試時,應將納稅人視為公司或合夥企業。

    根據特定匯總規則,納稅人有義務合併關聯實體的總收入。為滿足總收入測試的要求,前三個應稅年度(當年之前)的平均年總收入不得超過 2500 萬美元(包括第 448(c)(4)條規定的任何通貨膨脹調整)。

  2. 某些貿易或商業活動的例外情況

    美國《國內稅收法》第 163(j)(7)條對一般的貿易或商業活動的限制規定了一些例外情況。「貿易或商業活動"的定義將排除以下情況:

    (1) 以僱員身份提供服務的行業或業務
    (2) 不動產貿易或商業
    (3) 農業經營企業
    (4) 涉及公用事業的某些行業或業務

三、  企業利息限制的適用對象

  1. 對C型股份有限公司的適用

    與合夥企業和 S 型股份有限公司的限制適用相比,美國《國內稅收法》第 163(j)條對 C 型股份有限公司的適用相對簡單。

    需要注意的是,所有損益項目(包括利息收入和支出)都被可適當分配給某一營業活動。但是,這些項目可能不受一般規則的限制。

    根據第 163(j)(2)條,不允許結轉的利息可以結轉。擬議條例將這種結轉利息稱為 "不被允許的企業利息支出結轉"。

    在大多數情況下,無論利息是否受到第 163(j)條的限制,C 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收益和利潤 (E&P) 都會在產生業務費用的財政年度有所減少。

  2. 對合夥企業的適用

    第163(j)條適用於實體層面,特別是合夥企業。這些實體既可能擁有不符合條件的利息(指受 163(j) 限制的利息,稱為 "超額企業利息"),也可能擁有超額限制(涉及利息扣除的額外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 (ATI),一般稱為 "超額應納稅所得額")。超額企業利息和超額應稅所得額都分配給實體的所有者。因此,對合夥企業的限制適用於:

    (1) 將合夥企業的 2020 年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 (ATI) 替換為 2019 年 ATI。
    (2) 在2019 年開始的納稅年度,向合伙人分配超額企業利息支出 (EBIE)。
    (3) 在合伙人處置其權益時調整合夥關係的基礎。
    (4) EBIE 在多層夥伴關係中的處理。
    (5) 自費借貸交易
    (6) 交易合夥企業和公開交易合夥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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