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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爾有限合夥企業簡介

塞舌爾有限合夥企業簡介

塞舌爾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根據經修訂的 2003 年有限合夥企業法(「法案」)註冊。

有限合夥企業必須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夥不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實體,不能單獨擁有財產。該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產應由其普通合伙人按照其合夥協議的條款持有,作為有限合夥企業的資產。

普通合伙人負責管理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伙人負責代表有限合夥企業簽訂合同、契約和其他文件。如果負債超過有限合夥企業的資產,普通合伙人應對有限合夥企業的任何債務和義務負責。

有限合夥企業的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必須是根據 2016 年國際商業公司法註冊成立的塞舌爾國際商業公司或根據 1972 年公司法註冊成立並根據 2003 年公司(特別許可)法頒發特別許可的公司。

有限合伙人不對有限合夥債務負責。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在塞舌爾開展業務,但在塞舌爾境外開展有限合夥企業業務所必需的範圍除外。

有限合夥企業不對其外國來源的收入繳納塞舌爾稅。有限合夥企業在以下方面免徵塞舌爾印花稅:
  1. 合夥財產轉讓;
  2. 有關合夥出資、債務和其他有限合夥證券的交易;
  3. 與有限合夥業務相關的所有其他交易。
  4. 合夥財產轉讓;
  5. 有關合夥出資、債務和其他有限合夥證券的交易;
  6. 與有限合夥業務相關的所有其他交易。

一、  設立及註冊要求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簽訂合夥協議成立。合夥協議規定了有限合夥的條款以及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有限合夥企業必須在登記處登記,普通合伙人提交一份詳細說明,列明以下內容:
  1. 有限合夥的名稱;
  2. 在塞舌爾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3. 有限合夥業務的性質;
  4. 每個普通合伙人的全名和地址;
  5. 有限合夥不在塞舌爾開展業務的聲明 ;
  6. 有限合夥註冊代理人的名稱和地址。

普通合伙人應在有限合夥的註冊辦事處保存一份合夥權益登記冊(「合夥登記冊」),其中包含每位合伙人的姓名和地址、每位合伙人出資的金額和日期、出資金額和日期代表任何合伙人的任何部分出資的回報。

合夥登記冊必須在任何細節發生變化後的 21 個工作日內更新。應合伙人的要求,應在營業時間內提供合夥登記冊以供查閱和複印,幷且經指定普通合伙人正式認證的合夥登記冊或其任何部分的核證副本應由合伙人應其要求籤發。

二、  實益所有權法要求的實益所有人登記冊

除了該法要求保存的合夥登記冊外,2020 年實益所有權法(「實益所有權法」)和 2020 年實益所有權條例(「實益所有權條例」)還要求有限合夥的普通合伙人保留一份受益擁有人登記冊。就實益所有權法和反洗錢法而言,與有限合夥企業相關的實益擁有人是指:
  1. 直接或間接最終擁有或控制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合夥所有權權益或合夥表決權;
  2. 有權直接或間接任命或罷免合夥企業的大多數普通合伙人;
  3. 或間接最終擁有或控制合夥經營或管理的絕對決定權或否決權;
  4. 在合夥企業解散的情況下有權獲得合夥企業的財產。

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必須在塞舌爾的主要營業地點保存實益擁有人登記冊,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1. 合夥企業每個實益擁有人的姓名、住址、服務地址、出生日期和國籍;
  2. 每個實益擁有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利益的性質和細節;
  3. 成為合夥企業實益擁有人的日期;
  4. 終止為合夥企業實益擁有人的日期;
  5. 如果代持指定代表實益擁有人持有合夥企業的任何權益或控制權:
    (1)代實益擁有人持有權益的每個代名人的姓名、住址、服務地址、出生日期和國籍,以及代名人持有的權益的詳情和詳細信息;
    (2)提名人(提名代名人替實益擁有人持有權益)的身份,如果提名人是法人,則最終擁有或控制提名人的個人的身份(提供他們的姓名、住址、服務地址、出生日期和國籍)。

實益擁有人登記冊可以電子形式保存。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應在有限合夥企業的實益所有人登記冊中保留實益所有權法要求的準確和最新信息。

有限合夥企業實益擁有人登記冊的可登記詳情必須提交給塞舌爾金融情報機構 (FIU),該機構提交的信息不可公開獲取。塞舌爾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需要向金融情報機構提交可登記的詳細信息。

保存在塞舌爾常駐普通合伙人辦公室的有限合夥企業實益擁有人登記冊不公開供公眾查閱。有權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實益擁有人名冊的人是有限合夥企業的合伙人和其姓名作為實益擁有人登記在有限合夥企業的實益擁有人名冊上的人,僅限於對該名冊中該人姓名的查閱。

三、  成為實益擁有人的聲明

成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每位實益擁有人應在成為實益擁有人之日起 14 天內向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提交包含與該人有關的可登記詳情的實益所有權聲明。 「可登記的細節」是指根據實益所有權法登記的與有限合夥企業相關的細節,包括實益所有權法要求的有助於有限合夥企業實益擁有人登記冊的細節。

四、  實益擁有人的相關變更通知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與個人相關的變化發生:
  1. 該人不再是有限合夥企業的實益擁有人;
  2. 實益擁有人登記信息有更改而產生的其他變化。

如果有限合夥企業的實益擁有人發生相關變更,實益擁有人應在變更後 14 天內向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伙人發出書面通知,提供以下有關有限合夥企業的實益擁有人名冊的變更詳情:
  1. 相關變更詳情;
  2. 發生日期 ;
  3. 更新收益所有人登記冊所需的任何信息。

五、  會計記錄的保存

有限合夥的普通合伙人必須保留適當的會計記錄,這些記錄足以顯示和解釋有限合夥的交易,使有限合夥的財務狀況能夠在任何時候都準確,幷允許編制有限合夥的財務報表。根據該法,有限合夥企業應在有限合夥企業財政年度結束後 6 個月內編制年度財務摘要,幷將其保存在其在塞舌爾的註冊辦事處。

六、  分配

有限合夥不得向有限合伙人分配或返還出資,除非在支付後有限合夥企業具有償付能力。

七、  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權

除非合夥協議有任何限制,每個有限合伙人可以要求幷應從普通合伙人那裏收到有關有限合夥企業的業務狀況和財務狀況的真實和完整信息。

八、  解散及註銷

在普通合伙人簽署的解散通知提交給註冊官之前,有限合夥不得因合伙人的行為而解散。如果普通合伙人死亡、退休、破產、辭職、資不抵債,自上述事件發生之日起30日內,需要任命一名或多名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則有限合夥將清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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