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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简介

中国税务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简介

一、  销售商品收入

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 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 企业已将商品使用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保持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
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 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 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 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 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  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1. 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 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 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 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 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 特许权费。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三、  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  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其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  债务重组收入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其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七、  股权转让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八、  股息红利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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