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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等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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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小型微利企业目前的企业所得税率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号公告的区别是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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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在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2019年第2号公告规定,减按 25%计入应税所得后,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2021年第8号公告规定,减按12.5%计入应税所得后,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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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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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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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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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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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事项,如何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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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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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此次公告的执行时间如何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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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1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事项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