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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全民健保补充保险费扣取与缴纳
| 问: |
补充保费是二代健保吗? |
| 答: |
2013/01/01实施的二代健保,目的是让保费负担更为公平,以解决健保财务亏损的问题,二代健保将健保分为两种一般保险费、补充保险费。 (1) 「一般保险费」即与现制规定之保险费相同,以经常性薪资所得为主。 (2) 「补充保险费」,民众如果领到超过投保金额4倍的奖金,或领取执行业务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收入及非投保单位所给付的兼职所得等,增列为计费基础,由给付单位代为扣缴2.11%的补充保险费。 |
| 问: |
何时需要扣取补充保险费? |
| 答: |
以下特定收入,单笔金额达门坎(或累计超过标准)时,即需按 2.11% 的费率扣取补充保险费: (1) 奖金:全年累计奖金超过当月投保金额 4 倍的部分。 (2) 兼职薪资所得:非在本单位投保健保的兼职薪资,单次给付达基本工资(目前为 $29,500)时需扣缴。 (3) 执行业务收入:如稿费、演讲费、执行业务报酬等。 (4) 股利所得:单笔股利(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超过新台币 2 万元需扣缴。 (5) 利息所得:单笔利息超过新台币 2 万元需扣缴。 (6) 租金收入:单次租金收入超过新台币 2 万元需扣缴。 |
| 问: |
补充保险费应于何时缴纳? |
| 答: |
补充保险费采就源扣缴且不结算的方式办理,因此,在投保单位或扣费义务人给付所得时,即代为扣取2.11%补充保险费,并于给付的次月底前(得宽限15日)填报打印缴款书,持单至健保局委托代收金融机构缴纳。届宽限期仍未缴纳者,自宽限期限届至翌日起至完纳前1日止,每逾1日加征其应纳费额之0.1%滞纳金,并以其应纳费额之15%为上限。 |
| 问: |
弱势民众可否免扣取补充保险费? |
| 答: |
中低收入户、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势儿童与少年、领取身心障碍生活补助费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第一百条所定之经济困难者,单次领取未达中央劳动主管机关公告基本工资者,始得免扣取补充保险费。如果具有免扣取补充保险费资格的民众,应提出相关证明文件予给付单位,作为免扣取补充保险费之依据。 |
| 问: |
补充保险费于申报所得税时可以列举扣除? |
| 答: |
民众被扣取的补充保险费,申报所得税时可以全数列举扣除,不受每人每年保险费扣除数额二万四千元之限制。保险对象可向扣费义务人索取扣费证明或自扣费之次年4月1日起向健保署索取缴费证明,作为申报个人综合所得税列举扣除保险费之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