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ご質問

关于北京经营场所(住所)登记管理的相关问答(二)

答え
问: 经营主体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前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答: 经营主体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确保经营场所(住所)符合消防、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房屋建筑安全等方面管理要求。

问: 经营主体申请登记时需要提交哪些关于经营场所的文件?
答: 经营主体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住所)使用文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可以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作为经营场所(住所)使用文件。

问: 利用事业单位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申请登记时如何提交经营场所使用文件?
答: 利用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公园等事业单位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明确出具经营场所(住所)使用文件的要求,由相关单位出具相应经营场所(住所)使用文件。

问: 会展内的经营主体是否还需要申请登记?
答: 会展主办方通过举办大型展览展销活动“一件事”等集成服务平台,完成相关事项审批或备案的,经营主体在会展场所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另行办理相关证照。

问: 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如何登记?
答: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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