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的相关问答(一)
| 问: |
什么是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
| 答: |
公司自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起,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强制注销公司登记。 |
| 问: |
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是否需要公告? |
| 答: |
公司登记机关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记于公司名下。 |
| 问: |
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期限是多久? |
| 答: |
公告期限为九十日。 |
| 问: |
登记机关强制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告内容包括什么? |
| 答: |
公告内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拟强制注销登记法定事由、法律依据、拟强制注销登记意见、异议方式、公告起止日期等。 |
| 问: |
公告期内债权人对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应当怎么做? |
| 答: |
公告期内,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拟强制注销公司登记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