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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相关问答(五)

答え
问: 企业的分支机构已备案并取得分支机构名录,什么情况下分支机构名录会被作废?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支机构备案的邮政管理部门公告作废相关分支机构名录:
  1.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依法变更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取消快递业务的;
  2.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 分支机构停止经营快递业务超过6个月的;
  4. 分支机构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国家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关停的;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 企业开办快递网点需要做什么?
答: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快递末端网点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问: 企业撤销快递网点需要做什么?
答: 开办快递末端网点的企业、分支机构撤销快递末端网点或者快递末端网点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撤销、变更备案。

问: 企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有什么后果?
答: 申请人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邮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再受理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

问: 企业伪造《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什么后果?
答: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伪造、涂改、冒用、租借、倒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备案文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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