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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电子发票

马来西亚电子发票
(截至2025年12月10日更新)

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已于2025年12月7日发布《电子发票指南》(第4.6版)及《电子发票专项指南》(第4.5版),主要对实施时间表作出若干轻微修订。本文概述最新更新所带来的主要变化,尤其与微型、小型及中型企业(“MSMEs”)密切相关。

为便于参考并与我们此前发布的马来西亚电子发票相关文章( https://www.kaizencpa.com/chs/Knowledge/info/id/1924.html )保持一致,相关主要变更内容已以蓝色标示。

  1. 更新后的电子发票实施时间表

    马来西亚电子发票的实施采取分阶段方式进行,以促进平稳过渡。电子发票的分阶段推行是根据年度营业额或收入门槛而定,使纳税人有充足时间进行准备并遵守相关要求。

    以下为强制实施电子发票的时间表:

    序号

    目标纳税人

    实施日期

    1.

    年度营业额或收入超过100,000,000马币的纳税人

    202481

    2.

    年度营业额或收入超过25,000,000马币且不超过100,000,000马币的纳税人

    202511

    3.

    年度营业额或收入超过5,000,000马币且不超过25,000,000马币的纳税人

    202571

    4.

    年度营业额或收入不超过5,000,000马币的纳税人

    202611

    5.

    年度营业额或收入低于1,000,000马币的纳税人

    豁免适用,但须符合下文第 4 及第 5 节所列明的条件。


    最新更新主要修订了实施时间表,特别是给予MSMEs更充足的时间以适应相关变化。

     对于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新成立或开始营运、且年度营业额或收入至少为1,000,000马币的企业,其电子发票实施日期为2026年7月1日。

     对于自2026年起新成立或开始营运的企业,其电子发票实施日期为2026年7月1日或营运开始日期。然而,若首个年度的营业额或收入低于1,000,000马币,则仅在年度总营业额或收入达到1,000,000马币后的第二个年度的1月1日起,才需要实施电子发票。

  2. 电子发票实施的豁免情形

    就电子发票而言,以下人士目前获豁免履行开具电子发票的义务,包括开具自开电子发票,具体如下:

    • 外国外交机构
    • 未从事业务活动的个人
    • 法定机构、法定机关及地方政府,就以下事项而言:
      - 在履行任何成文法所赋予职能时,由其征收的款项、费用、收费、法定征费、传票、复合罚款及罚金;以及
      - 涉及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已出售的货物或已提供的服务的交易。
    • 国际组织,就涉及在2025年7月1日之前已出售的货物或已提供的服务的交易(国际组织名单请参阅《电子发票指南》)
    • 年度营业额或收入低于1,000,000马币的纳税人。

  3. 过渡宽限期内的电子发票处理

    为促进电子发票的顺利过渡,马来西亚政府自各阶段的强制实施日期起,向纳税人提供为期六个月的过渡宽限期:

    序号

    目标纳税人

    过渡宽限期

    1.

    年度营业额或收入超过100,000,000马币的纳税人

    202481日至2025131

    2.

    年度营业额或收入超过25,000,000马币且不超过100,000,000马币的纳税人

    202511日至2025630

    3.

    年度营业额或收入超过5,000,000马币且不超过25,000,000马币的纳税人

    202571日至20251231

    4.

    年度营业额或收入不超过5,000,000马币 — 202611日实施日期

    202611日至2026630

    5.

    年度营业额或收入不超过5,000,000马币 — 202671日实施日期

    202671日至20261231


  4. 该豁免是否适用于所有MSMEs?

    电子发票豁免适用于所有类别的纳税人(例如个人、合伙企业、公司、合作社等),前提是其年度营业额或收入低于1,000,000马币

    然而,以下纳税人不适用该豁免:

    • 具有非个人股东(或同等身份),且该股东的年度营业额或收入至少为1,000,000马币的纳税人;或
    • 作为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的纳税人,而该控股公司的年度营业额或收入至少为1,000,000马币;或
    • 与年度营业额或收入至少为1,000,000马币的关联公司*或合营企业存在关系的纳税人。

    *“关联公司” 的含义与《1986年促进投资法令》第2条所赋予的定义一致。一般而言,关联公司是指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控制,或与另一家公司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公司。

    示例

    B有限公司是C有限公司(一家已在马来西亚实施电子发票的大型公司)的子公司。2022年,B有限公司的年收入为450,000马币。尽管B有限公司的年收入低于1,000,000马币的门槛,但由于B有限公司为一家须实施电子发票公司的子公司,因此并不获豁免在马来西亚实施电子发票。基于此,B有限公司须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电子发票(优惠性的电子发票实施日期

  5. 对于独资经营者,若其拥有多于一项业务,强制实施将如何确定?

    对于独资经营者,在确定是否符合1,000,000马币豁免门槛时,须合并计算该独资经营者名下或以其名义注册的所有独资经营业务的营业额或收入总额。

    示例

    康纳拥有多项独资经营业务:CAM Electronic Enterprise、康纳裁缝店(Connor Tailor)及咖啡馆(Coffee Café)。截至2026年12月31日,其年度营业额或收入如下:

    业务

    年度营业额或收入(马币)

    CAM Electronic Enterprise

    200,000

    康纳裁缝店(Connor Tailor

    550,000

    咖啡馆(Coffee Café

    280,000

    年度营业额或收入合计

    1,030,000


    由于康纳名下独资经营业务截至2026年12月31日的年度营业额或收入总额已超过1,000,000马币,因此其须自2028年1月1日起实施电子发票。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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