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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课税年度纳闽盈利申报新规

2025课税年度纳闽盈利申报新规

自2025课税年度起,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对纳闽税务申报架构实施重大改革,引入自我评税制度。此项变革通过《2024年纳闽商业活动税(修正)(第2号)法案》[法案A1741]颁布,使《1990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简称“LBATA”)与已在《1967年所得税法》(简称“ITA”)及《1967年石油(所得税)法》下实施的自我评税制度保持一致。

  1. 旧制与新制申报要求之比较

    为更好地理解自我评税制度所带来的变动,有必要对比新制度与既有申报要求的差异。以下表格简要呈现两者的主要比较:

    项目

    2025课税年度之前

    2025课税年度起

    评税制度

    官方评税制度

    自我评税制度

    课税基期

    前一年度基期

    本年度基期

    申报表格

    表格 LE1LE4/LE5

    统一合并为表格 LE1

    提交方式

    手工或邮寄提交

    强制以电子方式提交(e-Filing

    法定声明

    须通过表格 LE4/LE5 提交

    不再需要

    申报截止日期

    次年331

    会计期结束后七(7)个月内

    宽限期

    不适用

    e-Filing 申报及缴纳余额税款(如有)可享一(1)个月宽限期

    发出评税通知

    由总税务局长在申报后发出

    申报即视为评税成立

    经审计账目要求

    无需提交

    必须提交

    逾期申报罚款

    根据第23A条征收

    根据第23A条征收,另加10%逾期付款罚款(如有)


  2. 从官方评税制度过渡至自我评税制度

    过去,纳闽实体是依循官方评税制度运作。根据该制度,实体需依据上一财务年度的结果提交申报表,由内陆税收局发出评税通知,以确定应缴税额。在此模式下,只有当内陆税收局总监发出正式评税通知后,税款才最终确定。

    相比之下,自2025课税年度起,自我评税制度引入“本年度基期”作为课税基础。实体须提交反映当年财务表现的申报表,此现代化的模式旨在简化申报流程并提升时效性。

    作为2025课税年度的过渡安排,纳闽实体需提交两份申报:
    (1)针对 2024 年度结束的财务期,依照“前一年度基期”及官方评税程序提交;
    (2)针对 2025 年度结束的财务期,依照自我评税制度下的“本年度基期”提交。

    此“双重申报”要求确保在新旧制度衔接期间,实体能够持续符合税务合规义务。

  3. 自我评税制度下的申报义务

    自2025课税年度起,凡根据《纳闽商业活动税法》(LBATA)界定为从事商业活动的纳闽实体,均须通过 MyTax 门户以电子方式提交表格 LE1。该表格整合并取代原有的 LE4 与 LE5 表格,且必须附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申报截止日期为会计期结束后七(7)个月,另提供一(1)个月的 e-Filing 宽限期。表格 LE1 一经提交,即依法视为最终评税,除非内陆税收局发现存在差异。

    实体须确保申报由获授权人员进行,包括董事、机构管理员或代表纳闽实体的持牌税务代理。最终的申报责任由《LBATA》第16条所界定之相关责任人承担。若申报存在错误或遗漏,可能会依据第23A条被课以罚款,并在适用情况下根据第11条加征 10% 的逾期付款罚款。

  4. 第22EB条项下的支持性文件

    根据修订后的《纳闽商业活动税法》(LBATA),另一项重要要求是提交第22EB条所规定的支持性文件。该等文件必须在表格 LE1 申报截止日期后三十(30)天内,通过马来西亚国际税务申报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

    尽管内陆税收局将另行发布具体指南,纳闽实体应提前准备以下文件:
    •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详细的收入与支出明细表。

    未能遵循此要求,可能导致加大审查力度及面临相关罚款。

  5. 休眠实体的申报要求

    即使未有任何商业活动,处于非营运状态的纳闽实体亦须提交表格 e-LE1。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视为非营运实体:
    • 尚未开始营运;
    • 已停止营运;或
    • 在发生 50% 或以上股权变动前的财务年度内无重大交易。换言之,除符合法定最低合规要求的必要支出外,纳闽实体的账目中不应有任何记账事项。最低必要支出包括:
      * 向纳闽金融服务管理局(LFSA)提交实体年度申报的费用;
      * 提交年度申报的公司秘书费用;
      * 税务申报费用;
      * 审计费用;
      * 会计费用。

    此类实体仍须在 e-LE1 表格中填报以下强制性项目:
    • 会计期间及课税基期;
    • 于 LFSA 注册的相关业务代码;
    • 净利润申报为“0”(如适用)。

    然而,若实体拥有被动收入,例如租金或利息,则不属于非营运实体,必须遵循完整的申报义务。

  6. 缴税期限与罚款宽限

    根据《所得税法》(ITA)第6(2)、6(3)或6(4)条项下的评税,或依据第101(2)条作出的修订评税,纳税人须在评税日期起三十(30)日内完成缴税。同时,另给予七天的宽限期。

    若在上述期限内未完成缴付,欠缴税款可能会被加征 10% 的罚款。若持续未缴纳,税务机关可进一步施加额外附加费。

  7. 结论

    自我评税制度的引入,标志着纳闽税务合规框架的一项重大演进,体现了马来西亚提升效率并与国际税务实践接轨的承诺。在新制度下,纳闽实体须全面承担其税务责任,包括按时提交申报表、妥善保存记录以及严格遵守截止期限。

    鉴于过渡过程的复杂性及纳税人责任的加重,强烈建议相关实体寻求专业税务咨询,以确保在新制度下全面合规。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官方网站:https://www.hasil.gov.m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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