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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常见问题01

答え
问: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的课征范围如何?
答:
一、
凡是在台湾境内经营的营利事业,应依所得税法规定,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二、
营利事业之总机构在台湾境内者,应就其台湾境内、外全部营利事业所得,合并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三、
营利事业之总机构在台湾境外,而有台湾来源所得者,应就其台湾境内的营利事业所得,依法课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问:
台湾所得税法规定之营利事业是指那些?
答:
所得税法所称之营利事业是指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以营利为目的,具备营业牌号或场所之独资、合伙、公司及其他组织方式之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营利事业。

问:
台湾所得税法规定之台湾来源所得是指那些?
答:
所得税法所称台湾来源所得是指下列各项所得:
一、
依台湾公司法规定设立登记成立之公司,或经台湾政府认许在台湾境内营业之外国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二、
台湾境内之合作社或合伙组织营利事业所分配之盈余。
三、
在台湾境内提供劳务之报酬。但非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于1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不超过90天者,其自台湾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劳务报酬不在此限。
四、 自台湾各级政府、台湾境内之法人及台湾境内居住之个人所取得之利息。
五、
在台湾境内之财产因租赁而取得之租金。
六、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秘密方法及各种特许权利,因在台湾境内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权利金。
七、
在台湾境内财产交易之增益。
八、
台湾政府派驻国外工作人员,及一般雇用人员在国外提供劳务之报酬。
九、
在台湾境内经营工商、农林、渔牧、矿冶等业之盈余。
十、
在台湾境内参加各种竞技、竞赛、机会中奖等之奖金或给与。
十一、
在台湾境内取得之其他收益。

问:
台湾营利事业之职工福利委员会应否办理结算申报?
答: 营利事业依职工福利金条例成立之职工福利委员会,自1992年起应依所得税法第71条规定办理结算申报。

问:
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应于何时向何处办理申报?
答:
凡会计年度采历年制的营利事业,应于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结算申报书,向申报时登记地之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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