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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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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計監査 - 香港

ご質問

在香港的帳目、財務報表及審計(9)

答え
(IV)       獨立公司層面及合併財務報表

问: 如果公司符合《公司條例》下豁免編制合併財務報表的資格,是否仍可以選擇編制合併財務報表?
答: 可以。即使公司符合《公司條例》第379(3)(a)條下豁免編制合併財務報表,仍可以選擇編制合併財務報表,但前提是該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仍須符合《公司條例》第380條和第383條的規定,並且在各個方面均符合適用於年度合併財務報表的要求。在這情況下,該公司則無需編制公司單體層面財務報表。

问:
集團核數師及部分核數師需於何時委任?
答:
根據《公司條條》第396(1)章,公司須藉在就對上的財政年度舉行的周年成員大會上通過的決議,就某個財政年度委任該公司的核數師。

《香港審計準則第600號》中提到部份核數師是在集團審計中需按照集團核數師對組成部分(子公司)的要求進行審計工作。集團核數師負責集團審計工作的指示、監督及履行。部分核數師應有準備需配合集團審計師。這意味集團審計師應在委任部分核數師前委任,以便集團審計師可於部分審計師展開審計工作前作出指示及監督。

问:
子公司可否委任與其母公司不同的核數師?
答:
可以。子公司可委任與其母公司不同的核數師。這是非常常見的,因為子公司和母公司可能成立於不同地區,而每個地區的核數師資格要求也可能不同。

问:
如果子公司委任了與母公司不同的核數師,母公司的核數師會如何對合併財務報表進行集團審計工作?
答:
根據《香港審計準則第600號》,集團核數師全權負責就集團財務報表發表意見,即使集團中的組成部分(子公司)是經由其他核數師的審計。

集團核數師可以考慮採用組成部分核數師的審計工作,並及時與之溝通相關準則要求。《香港審計準則第600號》要求集團核數師應按組成部分重要性對重要組成部分的財務資料進行審計,而集團核數師應參與子公司核數師(組成部分核數師)的風險評估,以找出對集團財務報表有嚴重錯誤陳述的重大風險。

根據《公司條例》第412條,集團核數師有權要求組成部分核數師提供所需的資料和解釋,並要求集團管理層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從子公司獲取必要的資料和解釋。

集團核數師應採取以下措施,對組成部分核數師進行審計工作:

  • 向所有組成部分核數師發送審計調查問卷,要求他們提供詳細的工作資料和解釋,包括子公司的會計政策、審計工作範圍的限制、內部控制測試的結論、會計記錄的可靠性的評估和任何保留意見的理由(如有)。

  • 對每家子公司核數師的工作文件進行詳細的審查,如其結果會對集團財務報表的觀點產生重大影響。

如果集團核數師仍對上述審核結果不滿意,則應安排由組成部分核數師代表他們或與他們共同進行進一步的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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