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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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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请领失能给付并计国民年金之计算

答え
问:
台湾劳保被保险人曾参加国民年金保险,于请领失能给付时是否可以并计国民年金保险之年资?其给付金额应如何计算?
答:
劳保被保险人因伤病致失能符合失能年金给付规定时,如具有国民年金保险年资者,已缴纳国民年金保险费之年资,每满1年,按其国民年金保险之月投保金额1.3%计算发给。如合并劳工保险失能年金给付及国民年金保险身心障碍年金给付后,金额不足新台币4,000元者,按新台币4,000元发给。

问:
台湾劳保被保险人因车祸撞断8颗牙齿,可否申请失能给付?
答:
劳保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伤害致牙齿缺损5齿以上(不含假牙),经治疗终止后,症状固定,再行治疗仍不能期待治疗效果,并经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或诊所诊断为永久失能时,得经由投保单位向劳保局申请失能给付。

问:
台湾女性被保险人因罹患子宫肌瘤致切除子宫时已年逾45岁,可否请领失能给付?
答:
被保险人于加保生效期间因伤病割除两侧卵巢或子宫,且于2022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诊断失能者,可适用修法后之规定,得经由投保单位向劳保局局申请失能给付。但被保险人如于2022年3月31日(含当日)前切除子宫且诊断失能时已逾45岁者,因不符合修法前之规定,不得申请失能给付。

问:
台湾被保险人申请失能给付是否应退保?
答: 被保险人如领取失能给付标准附表之失能状态中列有「终身无工作能力」项目之失能给付,或经个别化专业评估为终身无工作能力,请领「失能年金给付」者,劳保局自实际诊断永久失能之日起径予退保。

问:
台湾劳保被保险人退保后经诊断确定罹有职业病且诊断永久失能者,得否请领职业灾害保险给付?
答: 劳保被保险人认为于加保有效期间因工作所致,于退保后经诊断确定为职业病,且诊断永久失能者,可请领职业病失能给付。惟需于诊断实际永久失能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同一疾病以请领1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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