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公司書面決議簽署規定
| 問: |
是否所有董事都需要簽署董事書面決議? |
| 答: |
根據《公司法2016》附表三第15條規定,凡有權接收董事會會議通知的所有董事均已簽署或表示同意的書面決議,即視為有效。 此項要求亦受公司章程的規定所約束。若公司已采納公司章程,其簽署門檻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允許以簡單多數通過)。因此,建議查閱公司章程,以確定適用於董事決議書的具體批準要求。 |
| 問: |
董事書面決議可以以副本形式簽署嗎? |
| 答: |
根據《公司法2016》附表三第16條的規定,董事書面決議可分份簽署,即由一名或多名董事分別在多份內容相同的文件上簽署。 所有已簽署的副本合並後,將共同構成一份有效的董事決議。 如公司已采納公司章程,則應以公司章程中的相關規定為準。 |
| 問: |
是否允許使用電子或數字簽名? |
| 答: |
可以。根據《電子商務法2006》及《數字簽名法1997》,電子簽名及數字簽名在馬來西亞均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其符合相關有效性及真實性要求。 若公司已采納公司章程,則應以章程內容作為判斷是否允許該等簽署方式的依據,但前提是該等規定不得違反適用法律,包括《公司法2016》。 |
| 問: |
是否所有股東都需要簽署股東書面決議? |
| 答: |
不需要。並非所有股東都需要簽署股東書面決議。其批準門檻取決於決議類型,例如普通決議需簡單多數通過,而特別決議則需至少75%的股東批準。因此,股東書面決議並不要求全體股東一致同意。 若公司已采納公司章程,應同時參考章程規定。章程可規定額外要求,但必須符合《公司法2016》,且不得淩駕於法定批準門檻之上。 |
| 問: |
股東書面決議是否可以以電子方式傳閱及簽署? |
| 答: |
可以。根據《公司法2016》第300條,股東書面決議可通過紙質或電子形式進行傳閱。同時,根據《公司法2016》第306(1)及(2)條,股東可通過親筆簽署或電子簽名的方式表示同意。 一如既往,若公司已采納公司章程,應參考其相關規定以確定可接受的執行方式,但前提是不得違反《公司法2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