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常见问题  企业服务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公司书面决议签署规定 

常见问题

分享

企业服务 - 马来西亚

问题

马来西亚公司书面决议签署规定

答案
问: 是否所有董事都需要签署董事书面决议?
答: 根据《公司法2016》附表三第15条规定,凡有权接收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所有董事均已签署或表示同意的书面决议,即视为有效。

此项要求亦受公司章程的规定所约束。若公司已采纳公司章程,其签署门槛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允许以简单多数通过)。因此,建议查阅公司章程,以确定适用于董事决议书的具体批准要求。

问: 董事书面决议可以以副本形式签署吗?
答: 根据《公司法2016》附表三第16条的规定,董事书面决议可分份签署,即由一名或多名董事分别在多份内容相同的文件上签署。

所有已签署的副本合并后,将共同构成一份有效的董事决议。

如公司已采纳公司章程,则应以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为准。

问: 是否允许使用电子或数字签名?
答: 可以。根据《电子商务法2006》及《数字签名法1997》,电子签名及数字签名在马来西亚均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其符合相关有效性及真实性要求。

若公司已采纳公司章程,则应以章程内容作为判断是否允许该等签署方式的依据,但前提是该等规定不得违反适用法律,包括《公司法2016》。

问: 是否所有股东都需要签署股东书面决议?
答: 不需要。并非所有股东都需要签署股东书面决议。其批准门槛取决于决议类型,例如普通决议需简单多数通过,而特别决议则需至少75%的股东批准。因此,股东书面决议并不要求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若公司已采纳公司章程,应同时参考章程规定。章程可规定额外要求,但必须符合《公司法2016》,且不得凌驾于法定批准门槛之上。

问: 股东书面决议是否可以以电子方式传阅及签署?
答: 可以。根据《公司法2016》第300条,股东书面决议可通过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传阅。同时,根据《公司法2016》第306(1)及(2)条,股东可通过亲笔签署或电子签名的方式表示同意。

一如既往,若公司已采纳公司章程,应参考其相关规定以确定可接受的执行方式,但前提是不得违反《公司法2016》。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