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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相關問答(五)

答案
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哪些行為?
答:
  1. 進入他人的勘查、開采區域勘查、開采礦產資源;
  2. 擾亂勘查、開采區域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
  3. 侵占、哄搶礦業權人依法開采的礦產品;
  4. 其他幹擾、破壞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

問: 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由哪個部門制定?
答: 國家建立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問: 礦區生態修復應當堅持什麽原則?
答: 礦區生態修復應當堅持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學規劃、系統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則,采取工程、技術、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復、土地復墾等。涉及礦區汙染治理的,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等要求。

問: 哪個部門制定礦區生態修復技術規範?
答: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制定礦區生態修復技術規範。

問: 采礦權人應當履行生態修復義務麽?
答: 因開采礦產資源導致礦區生態破壞的,采礦權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態修復義務。采礦權人的生態修復義務不因采礦權消滅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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