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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相关问答(五)

答案
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答:
  1. 进入他人的勘查、开采区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2. 扰乱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3. 侵占、哄抢矿业权人依法开采的矿产品;
  4. 其他干扰、破坏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问: 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由哪个部门制定?
答: 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问: 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答: 矿区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采取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做好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涉及矿区污染治理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

问: 哪个部门制定矿区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答: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矿区生态修复技术规范。

问: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么?
答: 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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